内容简述: 范围
第2条 — (1) 本公报涵盖上述法规第5条第1款规定的所有发动机类别的排放限值,以及安装在或打算安装在公路以外使用的移动机械上的发动机产生的气体和颗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这些排放限值均根据关于公路以外使用的移动机械上安装的内燃机的气体和颗粒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型式批准要求的法规(2016/1628/EU)确定。
(2) 本公报适用于监测安装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中安装的下类别第五排放阶段在用内燃机的气体污染物排放,无论这些发动机何时获得欧盟型式批准:
(a) NRE和NRG(所有子类);
(b) NRS-vi-1b、NRS-vr-1b、NRS-v-2a、NRS-v-2b和NRS-v-3;
(c) IWP和IWA(所有子类);
(d) RLL和RLR(所有子类);
(e) ATS;
(f) SMB;
(g) NRSh(所有子类);
(h) NRS-vi-1a和NRS-vr-1a。
(3) 本公报适用于发动机制造商。本通报不适用于原始设备制造商。
(4) 本公报不适用于制造商向审批当局证明其无法为使用中监测的目的而接触安装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上的任何发动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