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国家咨询点[X]或其他机构的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以及电子邮箱和网站地址(如能提供):WTO/TBT咨询点,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台湾台北市中正区济南路一段4号(邮编:100),电话:+(886-2) 23431916 传真:+(886-2) 23431804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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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BT/N/TPKM/502 2022年8月18日(22-6278) 页码:1/1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原件:英文 tbt编号- 1 -G/TBT/N/TPKM/502- 1 - 通报 以下通报根据第10.6条发出。1.通报成员: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单独关税区。如可能,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第3.2和7.2条): 2. 负责机构:经济部标准检验局(BSMI),台湾台北市中正区济南路一段4号(邮编:100),电话:(886-2)23963360 传真:(886-2)23970715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负责处理有关通报的反馈意见的机构或当局的名称和地址(包括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网站地址,如能提供),如与上述不同,应注明:3.根据第2.9.2[ ]、2.10.1[ ]、5.6.2[X]、5.7.1[ ]、3.2[ ]、7.2[ ]条通报,其他:4.所覆盖产品(提供HS或CCCN(如适用),或者国家关税条目号。如可能,可另提供国际商品系统编号(ICS)):称重仪器 5.通报文件的标题、页数和语言:称重仪器核查和检查技术规范草案;(16页,英文)6.内容简述:为减轻行业负担,标准计量检验局(BSMI)建议对具有生产过程稳定、故障率低、批量大等特点的衡器采用“抽样检定”作为新的合格评定程序。7.目标与理由,包括紧急问题的性质(如适用):欺诈行为预防、消费者保护;质量要求 8.相关文件:《度量衡法》;《度量衡法实施细则》9. 拟批准日期:待定 拟生效日期:待定 10.意见反馈截止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11.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国家咨询点[X]或其他机构的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以及电子邮箱和网站地址(如能提供):WTO/TBT咨询点,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台湾台北市中正区济南路一段4号(邮编:100),电话:+(886-2) 23431916 传真:+(886-2) 23431804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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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TBT/TPKM/22_5661_00_e.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