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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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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BT/N/LTU/47
2022-07-21
22-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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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壁垒 |
原文: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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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
通报成员: 立陶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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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机构:立陶宛卫生部,Vilniaus str. 33, LT-01506 Vilnius, Lithuania, 电话:+370 5 2661402,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https://sam.lrv.lt/en/。立陶宛农业部, Gedimino ave. 19, LT-01103 Vilnius, Lithuania, 电话:+370 5 239 11 11,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https://zum.lrv.l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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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报依据条款:
[X] 2.9.2
[ ] 2.10.1
[ ] 5.6.2
[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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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
动物饲料(ICS分类号:65.120);烟草、烟草制品及相关设备(ICS分类号:65.160);食品技术(ICS分类号:67)
HS编码:23
ICS编码:67,65.120,6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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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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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通报标题: 立陶宛卫生部长和农业部长“关于批准供最终食用的大麻产品或其类别中四氢大麻酚的最大允许含量清单”的命令草案
语言:立陶宛语
页数:3页
链接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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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内容简述: 该命令草案旨在根据《立陶宛大麻法》第4(4)条的规定,确定供最终食用的特定大麻产品或其类别中四氢大麻酚(以下简称THC)的安全、对人类和动物健康无害的最高允许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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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目标与理由:《立陶宛大麻法》第4(4)条规定,大麻产品中的四氢大麻酚含量不应超过0.2%的允许含量。卫生部长和农业部长批准的供最终食用的大麻产品或其类别中的四氢大麻酚最高允许含量清单,可以规定较低的四氢大麻酚最高允许含量。考虑到对人类或动物健康的风险和可能的有害影响,在制定最高允许THC水平时,不超过欧洲食品安全局(以下简称EFSA)建议的最高允许TH含量。1.该命令草案建议对大麻籽、大麻籽衍生产品和食品中四氢大麻酚的最高允许含量进行监管,载于该命令草案的表格(拟议的最高允许含量低于《大麻法》第4(4)条的规定)。2020年1月7日,欧洲食品安全局发表了一份评估人类急性接触Δ9-THC的科学报告(https://doi.org/10.2903/j.efsa.2020.5953)。 考虑到欧洲食品安全局的评估,该命令草案中建议的大麻籽、大麻籽衍生产品和食品中四氢大麻酚的最高允许含量是安全的,不会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 由于Δ-9-四氢大麻酚酸(Δ9-THCA)可以通过加工转化为Δ9-THC,因此应将最大含量设定为Δ9-THC和Δ9-THCA之和,以Δ9-THC当量表示。2.该命令草案建议规范动物饲料中四氢大麻酚的最高允许含量,具体内容见该命令草案所附表格(建议的最高允许含量低于《大麻法》第4(4)条的规定)。考虑到欧洲食品安全局的评估,命令草案中提出的动物饲料中四氢大麻酚的最高允许含量是安全的,不会对人类和动物健康构成威胁。应该指出的是,欧盟委员会动物饲料中不良物质工作组讨论了动物饲料中四氢大麻酚的最高允许含量。3.该命令草案拟对烟草制品(包括新型烟草制品)和烟草相关产品(含尼古丁和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及其填充容器、吸烟用草药产品)中的四氢大麻酚的最高允许含量制定法规(建议对这些产品中的四氢大麻酚实行零容忍,同时采用适当的实验室定性和定量测定限值)。建议对上述产品中的四氢大麻酚拟定法规的依据是: -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产品监管研究小组提出的世卫组织建议:关于烟草制品法规的科学依据的报告:世卫组织研究小组的第八次报告(第313页)“禁止在电子尼古丁输送系统和电子非尼古丁输送系统中添加诸如大麻和四氢大麻酚等药理活性物质(在合法的管辖区内)”。这项建议也可以同样适用于烟草产品和烟草相关产品。-对美国当局(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加拿大公共卫生局和比利时联邦公共服务局公共卫生、食品链安全和环境部)官方发布的关于在烟液中使用含有四氢大麻酚的电子烟引起的肺部疾病和死亡的信息进行评估,在对使用电子烟引起的肺部伤害和死亡的统计数据进行评估后,CDC和FDA建议不使用含有四氢大麻酚的电子烟,并强调使用此类电子烟会导致严重的肺部损伤和其他不利的健康后果(https://www.fda.gov/consumers/consumer-updates/vaping-illness-update-fda-warns-public-stop-using-tetrahydrocannabinol-thc-containing-vaping;https://www.cdc.gov/tobacco/basic_information/e-cigarettes/severe-lung-disease.html);-旨在保障公众健康和消费者安全,特别是关注对青少年健康和安全的潜在风险。为使经济从业者能为命令草案所引入的新规则作好准备,应规定一段合理时间,直至最高含量适用为止。 该法规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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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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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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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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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相关文件:
立陶宛卫生部长和农业部长“关于批准供最终食用的大麻产品或其类别中四氢大麻酚的最大允许含量清单”的命令草案(3页,立陶宛语)。
拟批准日期:2023年1月1日 拟生效日期:2023年1月1日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国家咨询点[ ]或其他机构的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以及电子邮箱和网站地址(如能提供):国家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查询点立陶宛标准委员会,Algirdo street 31, 03219 Vilnius, Lithuania,电话:(+370) 5 279 1152;手机:(+370) 6 58 60308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抄送: [email protected])
%%%G/TBT/N/LTU/47 2022年7月21日(22-5527)页码:1/1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原件:英文tbt编号-1-G/TBT/N/LTU/47-1-通报,以下通报根据第10.6条发布。1. 通报成员:立陶宛。如可能,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第3.2条和第7.2条):2.负责机构:立陶宛卫生部,Vilniaus str. 33, LT-01506 Vilnius, Lithuania, 电话:+370 5 2661402,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https://sam.lrv.lt/en/。立陶宛农业部, Gedimino ave. 19, LT-01103 Vilnius, Lithuania, 电话:+370 5 239 11 11,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https://zum.lrv.lt/en/。负责处理有关通报的反馈意见的机构或当局的名称和地址(包括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网站地址,如能提供),如与上述不同,应注明:国家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查询点立陶宛标准委员会,Algirdo street 31, 03219 Vilnius, Lithuania,电话:(+370) 5 279 1152;手机:(+370) 6 58 60308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抄送: [email protected])3.根据第2.9.2[X]、2.10.1[ ]、5.6.2[ ]、5.7.1[ ]、3.2[ ]、7.2[ ]条通报,其他:4.所覆盖产品(提供HS或CCCN(如适用),或者国家关税条目号。如可能,可另提供国际商品系统编号(ICS)):动物饲料(ICS分类号:65.120); 烟草、烟草制品及相关设备(ICS分类号:65.160); 食品技术(ICS分类号:67)5.通报文件的标题、页数和语言:立陶宛卫生部长和农业部长“关于批准供最终食用的大麻产品或其类别中四氢大麻酚的最大允许含量清单”的命令草案(3页,立陶宛语)。6.内容简述:该命令草案旨在根据《立陶宛大麻法》第4(4)条的规定,确定供最终食用的特定大麻产品或其类别中四氢大麻酚(以下简称THC)的安全、对人类和动物健康无害的最高允许含量。7.目标与理由,包括紧急问题的性质(如适用):《立陶宛大麻法》第4(4)条规定,大麻产品中的四氢大麻酚含量不应超过0.2%的允许含量。卫生部长和农业部长批准的供最终食用的大麻产品或其类别中的四氢大麻酚最高允许含量清单,可以规定较低的四氢大麻酚最高允许含量。考虑到对人类或动物健康的风险和可能的有害影响,在制定最高允许THC水平时,不超过欧洲食品安全局(以下简称EFSA)建议的最高允许TH含量。1.该命令草案建议对大麻籽、大麻籽衍生产品和食品中四氢大麻酚的最高允许含量进行监管,载于该命令草案的表格(拟议的最高允许含量低于《大麻法》第4(4)条的规定)。2020年1月7日,欧洲食品安全局发表了一份评估人类急性接触Δ9-THC的科学报告(https://doi.org/10.2903/j.efsa.2020.5953)。 考虑到欧洲食品安全局的评估,该命令草案中建议的大麻籽、大麻籽衍生产品和食品中四氢大麻酚的最高允许含量是安全的,不会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 由于Δ-9-四氢大麻酚酸(Δ9-THCA)可以通过加工转化为Δ9-THC,因此应将最大含量设定为Δ9-THC和Δ9-THCA之和,以Δ9-THC当量表示。2.该命令草案建议规范动物饲料中四氢大麻酚的最高允许含量,具体内容见该命令草案所附表格(建议的最高允许含量低于《大麻法》第4(4)条的规定)。考虑到欧洲食品安全局的评估,命令草案中提出的动物饲料中四氢大麻酚的最高允许含量是安全的,不会对人类和动物健康构成威胁。应该指出的是,欧盟委员会动物饲料中不良物质工作组讨论了动物饲料中四氢大麻酚的最高允许含量。3.该命令草案拟对烟草制品(包括新型烟草制品)和烟草相关产品(含尼古丁和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及其填充容器、吸烟用草药产品)中的四氢大麻酚的最高允许含量制定法规(建议对这些产品中的四氢大麻酚实行零容忍,同时采用适当的实验室定性和定量测定限值)。建议对上述产品中的四氢大麻酚拟定法规的依据是: -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产品监管研究小组提出的世卫组织建议:关于烟草制品法规的科学依据的报告:世卫组织研究小组的第八次报告(第313页)“禁止在电子尼古丁输送系统和电子非尼古丁输送系统中添加诸如大麻和四氢大麻酚等药理活性物质(在合法的管辖区内)”。这项建议也可以同样适用于烟草产品和烟草相关产品。-对美国当局(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加拿大公共卫生局和比利时联邦公共服务局公共卫生、食品链安全和环境部)官方发布的关于在烟液中使用含有四氢大麻酚的电子烟引起的肺部疾病和死亡的信息进行评估,在对使用电子烟引起的肺部伤害和死亡的统计数据进行评估后,CDC和FDA建议不使用含有四氢大麻酚的电子烟,并强调使用此类电子烟会导致严重的肺部损伤和其他不利的健康后果(https://www.fda.gov/consumers/consumer-updates/vaping-illness-update-fda-warns-public-stop-using-tetrahydrocannabinol-thc-containing-vaping;https://www.cdc.gov/tobacco/basic_information/e-cigarettes/severe-lung-disease.html);-旨在保障公众健康和消费者安全,特别是关注对青少年健康和安全的潜在风险。为使经济从业者能为命令草案所引入的新规则作好准备,应规定一段合理时间,直至最高含量适用为止。 该法规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8.相关文件:立陶宛卫生部长和农业部长“关于批准供最终食用的大麻产品或其类别中四氢大麻酚的最大允许含量清单”的命令草案(3页,立陶宛语)。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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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拟批准日期:2023年1月1日
拟公布日期:
拟生效日期:202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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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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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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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国家咨询点[ ]或其他机构的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以及电子邮箱和网站地址(如能提供):国家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查询点立陶宛标准委员会,Algirdo street 31, 03219 Vilnius, Lithuania,电话:(+370) 5 279 1152;手机:(+370) 6 58 60308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抄送: [email protected])
%%%G/TBT/N/LTU/47 2022年7月21日(22-5527)页码:1/1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原件:英文tbt编号-1-G/TBT/N/LTU/47-1-通报,以下通报根据第10.6条发布。1. 通报成员:立陶宛。如可能,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第3.2条和第7.2条):2.负责机构:立陶宛卫生部,Vilniaus str. 33, LT-01506 Vilnius, Lithuania, 电话:+370 5 2661402,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https://sam.lrv.lt/en/。立陶宛农业部, Gedimino ave. 19, LT-01103 Vilnius, Lithuania, 电话:+370 5 239 11 11,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https://zum.lrv.lt/en/。负责处理有关通报的反馈意见的机构或当局的名称和地址(包括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网站地址,如能提供),如与上述不同,应注明:国家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查询点立陶宛标准委员会,Algirdo street 31, 03219 Vilnius, Lithuania,电话:(+370) 5 279 1152;手机:(+370) 6 58 60308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抄送: [email protected])3.根据第2.9.2[X]、2.10.1[ ]、5.6.2[ ]、5.7.1[ ]、3.2[ ]、7.2[ ]条通报,其他:4.所覆盖产品(提供HS或CCCN(如适用),或者国家关税条目号。如可能,可另提供国际商品系统编号(ICS)):动物饲料(ICS分类号:65.120); 烟草、烟草制品及相关设备(ICS分类号:65.160); 食品技术(ICS分类号:67)5.通报文件的标题、页数和语言:立陶宛卫生部长和农业部长“关于批准供最终食用的大麻产品或其类别中四氢大麻酚的最大允许含量清单”的命令草案(3页,立陶宛语)。6.内容简述:该命令草案旨在根据《立陶宛大麻法》第4(4)条的规定,确定供最终食用的特定大麻产品或其类别中四氢大麻酚(以下简称THC)的安全、对人类和动物健康无害的最高允许含量。7.目标与理由,包括紧急问题的性质(如适用):《立陶宛大麻法》第4(4)条规定,大麻产品中的四氢大麻酚含量不应超过0.2%的允许含量。卫生部长和农业部长批准的供最终食用的大麻产品或其类别中的四氢大麻酚最高允许含量清单,可以规定较低的四氢大麻酚最高允许含量。考虑到对人类或动物健康的风险和可能的有害影响,在制定最高允许THC水平时,不超过欧洲食品安全局(以下简称EFSA)建议的最高允许TH含量。1.该命令草案建议对大麻籽、大麻籽衍生产品和食品中四氢大麻酚的最高允许含量进行监管,载于该命令草案的表格(拟议的最高允许含量低于《大麻法》第4(4)条的规定)。2020年1月7日,欧洲食品安全局发表了一份评估人类急性接触Δ9-THC的科学报告(
https://doi.org/10.2903/j.efsa.2020.5953)。考虑到欧洲食品安全局的评估,该命令草案中建议的大麻籽、大麻籽衍生产品和食品中四氢大麻酚的最高允许含量是安全的,不会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 由于Δ-9-四氢大麻酚酸(Δ9-THCA)可以通过加工转化为Δ9-THC,因此应将最大含量设定为Δ9-THC和Δ9-THCA之和,以Δ9-THC当量表示。2.该命令草案建议规范动物饲料中四氢大麻酚的最高允许含量,具体内容见该命令草案所附表格(建议的最高允许含量低于《大麻法》第4(4)条的规定)。考虑到欧洲食品安全局的评估,命令草案中提出的动物饲料中四氢大麻酚的最高允许含量是安全的,不会对人类和动物健康构成威胁。应该指出的是,欧盟委员会动物饲料中不良物质工作组讨论了动物饲料中四氢大麻酚的最高允许含量。3.该命令草案拟对烟草制品(包括新型烟草制品)和烟草相关产品(含尼古丁和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及其填充容器、吸烟用草药产品)中的四氢大麻酚的最高允许含量制定法规(建议对这些产品中的四氢大麻酚实行零容忍,同时采用适当的实验室定性和定量测定限值)。建议对上述产品中的四氢大麻酚拟定法规的依据是: -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产品监管研究小组提出的世卫组织建议:关于烟草制品法规的科学依据的报告:世卫组织研究小组的第八次报告(第313页)“禁止在电子尼古丁输送系统和电子非尼古丁输送系统中添加诸如大麻和四氢大麻酚等药理活性物质(在合法的管辖区内)”。这项建议也可以同样适用于烟草产品和烟草相关产品。-对美国当局(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加拿大公共卫生局和比利时联邦公共服务局公共卫生、食品链安全和环境部)官方发布的关于在烟液中使用含有四氢大麻酚的电子烟引起的肺部疾病和死亡的信息进行评估,在对使用电子烟引起的肺部伤害和死亡的统计数据进行评估后,CDC和FDA建议不使用含有四氢大麻酚的电子烟,并强调使用此类电子烟会导致严重的肺部损伤和其他不利的健康后果(
https://www.fda.gov/consumers/consumer-updates/vaping-illness-update-fda-warns-public-stop-using-tetrahydrocannabinol-thc-containing-vaping;
https://www.cdc.gov/tobacco/basic_information/e-cigarettes/severe-lung-disease.html);-旨在保障公众健康和消费者安全,特别是关注对青少年健康和安全的潜在风险。为使经济从业者能为命令草案所引入的新规则作好准备,应规定一段合理时间,直至最高含量适用为止。该法规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8.相关文件:立陶宛卫生部长和农业部长“关于批准供最终食用的大麻产品或其类别中四氢大麻酚的最大允许含量清单”的命令草案(3页,立陶宛语)。9.拟批准日期:2023年1月1日 拟生效日期:2023年1月1日 10.意见反馈截止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11.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国家咨询点[ ]或其他机构的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以及电子邮箱和网站地址(如能提供):国家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查询点立陶宛标准委员会,Algirdo street 31, 03219 Vilnius, Lithuania,电话:(+370) 5 279 1152;手机:(+370) 6 58 60308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抄送: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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