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述: 标题:新机动车辆事先授权签发法规
补遗理由:
[]评议期变更 - 日期:
[]批准的通报措施 - 日期:
[X]公布的通报措施 - 日期:2022年6月24日
[]通报措施生效 - 日期:
[]最终措施文本可从【脚注参考文件:1】获得: [1:这种信息可以通过网站地址、PDF附件或其他信息来提供,说明在哪里可以获得最终措施/措施的变更/解释指南的文本。]
[]通报的措施被撤回或撤销-日期:如果重新通报措施,相关编号:
[X]通报措施的内容或范围已更改,文本可从以下途径获得 1:随附文件包含批准《技术法规》的第064号部长级决议,以及《技术法规》全文。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TBT/BOL/modification/22_4332_00_s.pdf 新的意见反馈截止日期(如适用):
[]发布的解释性指南和文本可从以下途径获得 1:
[]其他:
说明:根据以下各项法律,通报文本建立了一种核查最大允许排放限值遵守情况的机制,对新旧机动车辆、翻新机动车辆、外交使团和国际组织机动车辆以及遭扣押和遗弃机动车辆的进口情况进行监管,保护公众卫生和环境:2011年8月16日第165号法律,经2016年8月16日第821号法律和2017年7月5日第3244号最高法令修正;《维也纳公约》;2013年12月16日第456号法律,正式批准《维也纳公约》;2013年12月19日第465号法律: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外交服务法;批准进口免税条例的1989年6月16日第22225号最高法令;2014年12月15日第615号法律,经2017年9月13日第975号法律第八条附加条款修正;以及《海关一般法实施法规》第118条,经2000年8月11日第25870号最高政令批准,并经2018年8月10日第3640号最高政令修正,涉及签发相当于遭扣押和遗弃待拍卖机动车辆事先授权的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