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国家咨询点[ ]或其他机构的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以及电子邮箱和网站地址(如能提供):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TBT/ISR/22_4292_00_x.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TBT/ISR/22_4292_01_x.pdf
%%%G/TBT/N/ISR/1263 2022年6月24日(22-4913)页码:1/1,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原件:英文tbt编号:1-G/TBT/N/ISR/1263-1-通报。以下通报根据第10.6条发出。1.通报成员:以色列。如可能,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第3.2条和第7.2条):2.负责机构:以色列世贸组织TBT咨询点和指定处理有关通报的评议意见的机构或当局的名称和地址(包括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网站地址,如有),如与上述不同,应注明:以色列经济和工业部世贸组织TBT咨询点电话:+ (972) 3 7347501,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3.根据第2.9.2 [ ]、2.10.1 [ ]、5.6.2 [X]、5.7.1 [ ]、3.2 [ ]、7.2 [ ]条通报,其他:4.所覆盖产品(提供HS或CCCN(如适用),或者国家关税条目号。如可能,可另提供国际商品系统编号(ICS)):受强制性标准约束的商品 5.通报文件的标题、页数和语言:第5782-2022号标准法令(替换《标准法》的第三个附件);《标准法》规定的适用于商品的强制性标准清单的主任令(80页、希伯来语)。6.内容简述:继2021年8月26日G/TBT/N/ISR/1216和G/TBT/N/ISR/1219号文件通报的新进口制度后,标准法和相关立法经以下修订:第5782-2022号标准法令(替换《标准法》的第三个附件);《标准法》规定的适用于商品的强制性标准清单的主任令。新进口制度允许进口符合国际/外国标准的商品,这些标准被采纳为以色列标准,以进口商合格声明为前提。根据这项改革,进口商可以选择按照适用的以色列强制性标准签发DoC,或者按照相关的国际/外国标准签发DoC,并附上证明符合这些标准的文件。有关改革的附加信息请参见:
https://www.gov.il/he/departments/topics/standardization-import-reform/govil-landing-page。第5782-2022号标准法令(替换《标准法》的第三个附件)详细列出了所有根据国际/外国标准未获批准进口的以色列强制性标准的清单,无论是全部还是根据适用于每个标准范围内某些产品的特殊条件(即“负面清单”)。《标准法》规定的适用于商品的强制性标准清单的主任令包括所有根据国际/外国标准经批准进口的以色列强制性标准的清单(即“正面清单”)。7.目标与理由,包括紧急问题的性质(如适用):协调一致;减少贸易壁垒和促进贸易 8.相关文件:第5713-1954号《标准法》及其所有修正案。9. 拟批准日期:2022年6月1日 拟生效日期:2022年6月1日10.意见反馈截止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11.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国家咨询点[ ]或其他机构的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以及电子邮箱和网站地址(如能提供):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TBT/ISR/22_4292_00_x.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TBT/ISR/22_4292_01_x.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