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 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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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机构:国家环境局(N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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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报依据条款:
[X] 2.9.2
[ ] 2.10.1
[ ] 5.6.2
[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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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
序列号 化学名称&鉴别 HS代码 HS 说明
1 杀草强(CAS号61-82-5) 2933.99.90 其他只带有氮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KGM)
2 壬基酚(NP)和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CAS号25154-52-3; 84852-15-3; 11066-49-2; 90481-04-2; 9016- 45-9; 26027-38-3; 37205-87-1; 68412-54-4; 127087-87-0; 104-40-5) 2907.13.00 辛基酚、壬基酚及其同分异构物及盐类(KGM)
3 异菌脲(CAS号36734-19-7) 2933.21.00 乙内酰脲及其衍生物(KGM)
4 得克隆(DP)(CAS号13560-89-9) 2903.89.00 环烷烃、环烯烃或环萜烯烃的其他卤化衍生物(KGM)
5 UV-328(CAS号25973-55-1) 2933.99.90 其他只带有氮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KGM)
由于相关的盐类和化合物太多无法提供详细清单,仅提供小标题; (HS: 2903, 2907, 2933)
HS编码:2903, 2907,2933
ICS编码:6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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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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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通报标题: 《多边环境协议》审查化学物质拟议管控措施(参见附件)
语言:英语
页数:5
链接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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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内容简述: 国家环境局提议依据《环境保护和管理法》(EPMA)和《EPM(危险物质)条例》将5种新型化学物作为危险物质(HS)进行管控。 《斯德哥尔摩公约》和《鹿特丹公约》要求对这五种新型化学品进行审查。 《环境保护和管理法》(EPMA)和《EPM(危险物质)条例》规定的5种化学品的拟议管控措施计划于2022年4月进行发布公报。 化学品许可制度将于2023年生效。 相关化学品以及含有此类化学品的产品的进口商、制造商和经销商届时需要申请HS许可才能进口、出口、出售、存储和使用相关化学品。 需采取管控措施的5种化学品如下:
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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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尔摩公约》(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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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公约》(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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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议管控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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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化学品
(i) 得克隆(DP)
(ii) UV-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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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化学品/农药/杀虫剂/除草剂
(i) 杀草强
(ii) 壬基酚(NP)和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
(iii) 异菌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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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目标与理由:目的: 制定上述5种新型化学品的许可制度的目的是当上述5种化学品纳入公约附件时帮助新加坡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和《鹿特丹公约》规定的义务。
根本原因: 鉴于此类化学品的潜在环境和健康影响,上述许可管控制度将有助于在相关化学品列入公约管控清单时帮助新加坡履行《多边环境协议》(MEA)规定的义务,因为该许可制度让国家环境局能够完成以下工作:a)监控相关化学品在新加坡的进出口、买卖、使用、运输和存储以及使用范围; b)在相关化学品正式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和《鹿特丹公约》的管控清单后及时根除/限制相关化学品在本地的使用或者实施事先知情同意(PIC)要求。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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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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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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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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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相关文件:
《环境保护和管理法》(EPMA)(112页,英语)(网址:http://statutes.agc.gov.sg/)
《EPM(危险物质)条例》(22页,英语)(网址:http://statutes.agc.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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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拟批准日期:通过后将于2022年4月(计划)在新加坡政府公报上发布通报。
拟公布日期:
拟生效日期:2023年3月计划。 通报将在生效日期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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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自通报日起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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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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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Wong Jian Zhi先生
工程、化学管控和管理部污染防治一司
Scotts路40号环境大厦 #17-00
新加坡,邮编:228231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TBT/SGP/22_1412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TBT/SGP/22_1412_01_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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