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述:
补遗随附理由:
【】 评论期限更改-日期:
【】 通报措施通过-日期:
【X】 通报措施发布-日期: 2020年4月29日
【X】 通报措施生效-日期: 2021年1月1日
【X】 最终措施的文本可从1获取: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005/t20200507_777913.html
【】 通报措施撤销-日期:
重新通报措施时相关标志:
【】 通报措施内容或范围更改,以及文本可从[1]获取:
新的评论截止日期(如适用):
【X】 解释性指南发布,以及文本可从1获取: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1/t20201119_808843.html
【】 其他:
说明: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或者简易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备案。未取得登记证或者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禁止用于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
中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 +86 10 57954633 / 57954627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1] 可通过网站地址、pdf附件或其他最终/修订措施和/或解释性指南的文本出处获取上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