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 捷克共和国
|
2. |
负责机构:国家核安全办公室
|
3. |
通报依据条款:2.9.2,5.6.2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选定设备(核能和平利用领域)。放射性或裂变材料的运输、存储或处理使用的包装。其它核能相关标准。ICS:27.120.99
HS编码:
ICS编码:27.120.99
|
5.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6. |
通报标题: 关于选定设备质量保证、技术安全和合格评定与检验的法令实施细则草案。
语言:英语/捷克语 页数:65/61 链接网址:
|
7. |
内容简述: 基于原子能法案授权规定,本法令实施细则草案管辖:
a)选定设备清单内容
b)选定设备质量保证范围和设计、生产、组装、采购、调试和运行方法
c)选定设备质量保证记录类型及如何保留
d)选定设备及选定设备零件技术要求
e)确保选定设备及选定设备零件符合技术要求
f)确保选定设备及选定设备零件符合技术要求的文件要求
g)选定设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合格评定范围和程序
h)选定设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合格评定文档要求
i)选定设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具体合格评定程序
j)在用选定设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合格检验范围和方法
k)在用选定设
|
8. |
目标与理由:为配合批准新的原子能法案,必须依照法案批准的规定制定选定设备质量保证、技术安全和合格评定与检验详细要求。选定设备的质量及符合为防止事故、威胁健康、生命或财产而规定的技术要求是确保核安全的先决条件。除原子能法案相关规定外,本法令实施细则草案也基于以前的法律,即关于核能和离子辐射和平利用法案No.18/1997(原子能法案)及关于某些法律的修订案和关于选定设备技术安全保证的法令No309/2005实施细则。当规定本法律的具体合格评定程序时,评定程序更多使用欧共体法律规定的常用公式-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8年7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9.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10.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11.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2. |
相关文件:
|
13. |
拟批准日期:新的原子能法案(授权批准法令的法案)批准之日,预计日期:通报之后4个月
拟公布日期:
拟生效日期:
|
14.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通报之后50天
|
15.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16.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国家咨询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