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 捷克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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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机构:国家核安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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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报依据条款:2.9.2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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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使用核能的相关活动•辐射环境下的相关活动•放射性和裂变材料运输•放射性废物管理领域相关活动•核设施的设计•选定设备的设计、生产或改造•作为核设施一部分的结构和技术系统的准备、管理和建设•安全评估•核设施选址位置评估其它核能相关标准。ICS:27.120.99
HS编码:
ICS编码:27.12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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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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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通报标题: 关于管理系统要求的法令实施细则草案。
语言:英语/捷克语 页数:12/11 链接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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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内容简述: 基于原子能法案授权规定,本法令实施细则草案管辖:
a)管理系统的采用、维护和改进要求
b)管理系统的文件内容及如何保留
c)执行和管理程序及活动规则,包括特殊程序
d)管理系统规划及文件范围和方法
e)修改管理系统的执行程序
f)管理系统功效评估规则,包括程序、活动和修改
g)不合格管理程序
h)如何确保恰当的人员资格执行程序和活动
i)确保长期制定和定期评估安全文化的范围和方法
j)管理系统程序内容要求
新的原子能法案草案包含相互承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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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目标与理由:为配合批准新的原子能法案,必须依照法案批准的规定制定管理系统及其采用、维护和系统功效评估详细要求。目前,管理系统是确保高质量、高效、无缺陷、安全执行核能和离子辐射和平利用相关活动的必要先决条件。关于这些要求,必须规定管理系统适用的程序和活动特性,执行程序和活动的人员资格要求,如何纠正和防止所谓的不合格问题,及安全文化。除原子能法案相关规定外,本法令实施细则草案也基于以前的法律,即关于核能和离子辐射和平利用法案No.18/1997(原子能法案)及关于某些法律的修订案和某些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指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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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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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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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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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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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拟批准日期:新的原子能法案(授权批准法令的法案)批准之日,预计日期:通报之后4到5个月
拟公布日期:
拟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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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通报之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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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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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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