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 捷克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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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机构:国家核安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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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报依据条款:2.9.2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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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放射性、废物、仓库、电离、核燃料。裂变材料和核燃料技术裂变材料和核燃料技术,其它核能相关标准。ICS:27.120.30、27.120.99HS:
HS编码:
ICS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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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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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通报标题: 关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要求以及核设施或III类和IV类工作场所停运的执行令草案。
语言:捷克语/英语 页数:15/15 链接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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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内容简述: 本执行令源于欧洲原子能组织相关规定,基于新的原子能法案批准的规定,管辖:
a.放射性废物管理场所设备技术要求
b.放射性废物收集、分类、加工、处理、存储和处置程序
c.放射性废物仓库封闭方法
d.放射性废物管理内容及核设施或III类和IV类工作场所停运的各个阶段要求
e.保留放射性废物记录和放射性废物附带文件的范围和方法
f.核设施停运的范围和方法及停运的完成
g.III类和IV类工作场所停运的范围和方法
h.完成III类和IV类工作场所停运的范围和方法
新的原子能法案草案包含相互承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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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目标与理由:为配合批准新的原子能法案,必须依照法案批准的规定制定放射性废物管理场所设备技术要求。该领域目前由关于放射性防护的执行令No.317/2002和关于核设施或III类和IV类工作场所停运的执行令No.185/2003管辖。这两个执行令自新的原子能法案生效之日(即2017年1月1日)起不再有效。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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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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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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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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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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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拟批准日期:新的原子能法案(授权批准法令的法案)批准之日,预计日期:通报之后3到4个月
拟公布日期:
拟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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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通报之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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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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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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