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经济联盟EAEU TR 037/2016强制执行RoHS要求
作者:发布时间:2019-10-28 16:55:52来源:浏览次数:546
倍科电子技术
1. 内容概要
从2020年3月1日起,在EAEU欧亚经济联盟境内销售的电子电气产品必须通过RoHS合格评定程序,以证明其符合EAEU技术法规037/2016中关于在电气电子产品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规定。
TR EAEU 037建立了在欧亚经济联盟(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亚美尼亚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流通的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要求,以确保产品在区域内自由流通。
如果这些产品还需要符合海关联盟的其他技术法规,则这些产品必须符合海关联盟的所有技术法规要求,才能进入欧亚经济联盟。
2. 受TR EAEU 037法规管控的产品( “附录1”)
该法规适用于在欧亚经济联盟区域内流通的下列产品:
(1)电器设备及家用电器:
用于食品的加工和储存、厨房工作机械化的设备,以及其他厨用设备;
加工(洗涤、熨烫、烘干、清洗)亚麻布、衣服和鞋子的设备;
用于清洁和整理房间的设备;
维护和调节室内环境的设备;
卫生设备;
用于头发、指甲和皮肤护理的设备;
用于人体取暖的设备;
振动按摩器;
游戏、运动和训练设备;
音视频设备、电视和广播接收器;
缝纫和针织设备;
电源、充电器、稳压器;
园艺设备;
用于水族馆和花园池塘的设备;
电泵;
电子手表;
计算器;
配线设备;
延长线。
(2)电子计算机及周边设备,包括:
服务器、个人电脑系统单元;
笔记本电脑;
平板电脑、手持式计算机、掌上电脑等小型电脑;
键盘、机械手、追踪器以及其他控制和输入设备(鼠标、操纵杆、头盔、眼镜);
可移动存储设备;
监控设备;
打印机;
扫描仪;
扬声器和耳机;
多媒体投影仪;
生物信息读取器;
网络摄影机;
调制解调器;
UPS。
(3)信息和通讯设备(信息和通讯设备终端):
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投币式或插卡式)公用电话;
传真机;
电报、电传打字机;
便携设备和可移动无线电台;
RFID标签。
(4)复印机和其他电子办公设备:
电气化仪器(手动和便携式电机);
光源和照明设备,包括内置于家具中的照明设备;
电子乐器;
游戏和自动售货机;
收银机、票证打印机、身份证读取器、自动取款机、信息亭;
额定电压不超过500v的交流和/或直流使用的电缆、电线(光纤电缆除外);
自动开关和漏电断路器;
火灾、安防及消防安全报警探测器。
3. 豁免产品
本法规不适用于下列产品:
额定电压超过1000v交流电和1500v直流电的产品,除非附录1另有规定;
专用于作为电气设备零部件,且不在附录1清单中的产品;
电动玩具;
作为产品一部分的光伏板(太阳能板);
用于作为地面和轨道空间物体一部分的产品;
专用于空运、水运、路面和地下运输的电气设备;
电池和蓄电池,包括作为产品的一部分在欧亚经济联盟领土上流通的电池和蓄电池;
二手(操作)产品;
测量仪器;
医疗设备。
4. 认证方式
如果电子电气产品符合此法规要求和其他EAEU技术规定 (例如:低电压安全标准TRCU 004/2011和电磁兼容标准TR CU 020/2011),并且已经获得EAC认证的资格,则该产品可在俄罗斯和EAEU市场流通。
对TR EAEU 037/2016关于限制在电子电气产品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技术法规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估的形式是出具EAC声明,并可根据客户要求提请申请EAC证书。
电子电气产品的认证工作完全由NB机构进行,所有EAEU的NB机构和测试实验室已统一登记在册。
5. 有害物质要求
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方式不应包含以下内容:
a)附录2所列清单中的有害物质。
b)含有有害物质的均质材料,其浓度超过附录2所列清单规定的允许浓度。
附录2
列入附录3有害物质特殊要求清单的产品或材料暂时豁免上述要求。
6. 说明书和标签要求
产品标签要求:电子电气产品的标识必须清晰易读,并必须标记到产品机身上。
如果产品太小,空间不足以放下以上信息,则必须在产品所附的说明书中体现。在这种情况下,产品识别信息【产品类别、市场销售名称、型号(如有)】、制造商名称和/或商标必须体现到产品外包装。
产品标签必须应用在不需要使用工具拆卸即可看见的地方。
说明书要求:
产品的说明书应包括以下信息:
产品识别信息【产品类别、市场销售名称、型号(如有)】,产品主要参数和特征,制造商名称和/或商标,原产国,必须在产品和说明书中体现;
关于产品用途的信息;
产品特性及参数;
产品的操作(使用)、安装、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理的规则和条件(如有必要,相关要求);
检测到产品故障时应采取的措施信息;
制造商名称和地点(制造商的授权人)、进口商及其联系信息;
关于产品的制造年月以及/或该信息的体现位置或确定制造年份方法的信息。
包装要求:产品识别信息【产品类别、市场销售名称、型号(如有)】,和制造商名称和/或商标也必须体现到产品外包装。
标签和说明书要用俄语撰写,如果所流通国家法律有要求,还要体现该国的国家语言(官方语言)。标签和说明书中的度量衡单位、商标字母、专有名称、地名和其他名称以及细节可以用其他语言表示。
操作说明书应该打印出来,可以随附一套电子版的操作说明书。非家电产品可以只提供电子版的操作说明书。
7. EAC标志
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并通过海关联盟(CU-TR)符合性认证程序的产品,必须使用EAC标志。
在产品进入联盟市场流通之前,要打上EAC标志。
要保证EAC标志要能在产品上清晰的体现,不会随着产品的使用而模糊,并在随附的说明书中体现。
产品上无法体现EAC标志的,可以在产品外包装上和所附的说明书上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