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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颁发大米出口经营规定

作者:发布时间:2019-08-27 11:31:46来源:浏览次数:438

 

越南工贸部进出口局透露,在越南政府于2018年8月15日

颁发关于大米出口经营的第107号规定生效之后,

截至目前新有42家企业获得大米出口许可证。

进出口局透露,取代越南政府于2010年颁布的第109号规定的第107号规定被期望将为从事

大米经营的企业发展创造最便利环境。

进出口局副局长陈青海强调,这是和企业大米出口活动有关的政策和机制中的突破口,

而更重要的是该规定已在出口思维上创造巨大的改变。他表示,按照第107号规定,

枢纽企业可出口大米和成为枢纽企业的条件明显放宽。此外,新的规定也取消一些条件,

如需取消登记大米出口合同的规定。

新规定同时允许部分企业不必持有大米出口许可证,在集中有机大米、蒸米、

维生素大米等产品时仍可以对外出口产品。

新颁布的规定对大米出口企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因为小型企业尚未拥有普通大米出口条件,

但若集中于特色的大米产品,就能够进军世界各国市场。

据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越南7月份大米出口量达65.1万吨,出口额达2.85亿美元;

2019年前7月大米出口量和出口额分别达401万吨和17.3亿美元,出口量同比增长2.1%,

出口额同比下降14.3%。

今年上半年,菲律宾成为越南第一大大米出口市场,占33.7%。

大米出口额猛增的市场包括科特迪瓦(增长67%)、中国香港(增长60%)、

沙特阿拉伯(38%)。上半年平均大米出口价格为每吨431美元,同比下降15%。

 

来源:越南人民报网(https://cn.nhandan.com.vn/newest/item/7209001-%E8%B6%8A%E5%8D%9742%E5%AE%B6%E4%BC%81%E4%B8%9A%E8%8E%B7%E5%BE%97%E5%A4%A7%E7%B1%B3%E5%87%BA%E5%8F%A3%E8%AE%B8%E5%8F%AF%E8%AF%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