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制定豆类分级、包装和标识的规定
作者:发布时间:2019-02-19 10:05:09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浏览次数:519
2019年2月13日,南非食品安全和质量保证理事会于、发布G/TBT/N/ZAF/234号通报,根据“农产品标准法”(1990年第119号法案),拟对在南非共和国销售的豆类制定质量标准、容器、包装和标识、取样、检查方法,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等规定。
根据通报草案,在市场上销售的豆类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基本要求
(a)成分为成熟的豆类干种子;
(b)不含任何不适合人类食用,或加工成饲料的毒素、化学物质或任何其他物质;
(c)有毒种子或麦角菌核病数量不超过《食品,化妆品和消毒剂法》(1972年第54号法)规定的限值;
(d)不含任何霉味、异味,颜色或味道没有明显的;
(e)不含动物粪便、玻璃、金属、煤炭或昆虫;
(f)每个豆类等级的含水量不超过下列限值:
等级 |
类别 |
含水量 |
i |
扁豆 |
14% |
ii |
豌豆 |
16% |
iii |
鹰嘴豆 |
14% |
iv |
黄豆 |
16% |
2.容器要求
装有豆类的容器须─
(a)由以下材料制造─
(i)保护其内容免受污染;
(ii)不会给被盛装物带来任何不良的风味或气味。
(b)足够坚固,在正常储存、搬运过程中不会撕裂或破裂;
(c)包装完整;
(d)保持清洁;
(e)妥善密封;
(f)如属零售数量的豆类,则先前未经使用。
3.包装要求
(1)不同类别的豆类须单独包装,除具有混合豆类的情况外。
4.标记要求
(1)(a)除(b)段的条文另有规定外,用于零售的豆类容器,须在主面板或其他显眼位置标示:
(i)包装商/进口商的名称或注册商标及地址;
(ii)豆类类别;
(iii)豆类等级(可选);
(iv)按照《计量法》(2014年第9号法案)要求标明豆类的净重。
(v) “Product of”,后面接原产地或符合《食品,化妆品和消毒剂法》的原产地规则的名称。
(b)容器上的任何图示应表达准确,特别是就豆类的颜色和类型。
(2)当零售业中须出售数量庞大的豆类时:
(a)除混合豆类外,不同类别和等级的豆类,应分开存放;
(b)第(1)(a)款所提述的详情,须以明显清晰易读的字母及数字显示,而这些字母及数字的垂直高度至少为100毫米。
本次南非发布的豆类产品分类、包装、标识等要求涉及内容广、要求较明细,相关生产及出口企业要积极关注相关法规的最新动态,在生产过程中及时调整工艺,如需法规原文可联系微信公众号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