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为中国医药行业带来更多合作商机
作者:发布时间:2022-04-01 15:04:12来源:浏览次数:447
中国与RCEP成员国间的医药经贸合作潜力大。2019年,中国与RCEP成员国的医药进出口额达279亿美元,占中国医药贸易总额的19.2%。其中,中国对RCEP成员国的医药出口额达162.7亿美元。其中RCEP成员方中的日本及韩国,排名中国医药出口前十大市场国中的第三和第五位。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医用耗材生产国和出口国,产业优势明显,而在RCEP框架下,特别是中国-日本首次达成自贸协定安排,协议实施后,中国与日本的医药产品关税变化可能最大,这就意味着,中国医药行业可以依托RCEP高水平的经贸规则,进一步拓展市场潜力。
一、降低生物医药行业相关产品关税
相关研究显示,受制于基础设施和资源因素,东盟国家医药生产能力不足,所能生产品种有限,进口依存度相对较高,特别是原料药和医疗器械产品,几乎90%依靠进口满足市场需求,例如印尼市场所需的1300多种原料药,90%依赖进口,主要进口自中国和印度。
RCEP将减少国内部分优势产品对协议缔约方市场出口的成本,比如维生素、抗生素等优势西药类产品以及部分中药材关税大幅减免。从维生素来看,韩国、越南的进口关税将在15年内自6.5%左右的基准税率逐步降至零关税等,从抗生素来看,越南对青霉素的进口关税将自第一年起从6.5%降至零关税,而对泰国的出口姜黄的关税将在十年内从27%的基准税率降至零关税;对越南出口的藏红花关税将在十年内从15%降至零关税等。关税的降低将有利于我国医药产品进一步扩大出口规模。
另外,RCEP也会降低药用植物、高端制剂、医疗设备及高值耗材的进口关税,从而拉动医药贸易扩容。
而从国别角度,以RCEP成员国韩国为例,根据中韩现有的中韩自贸协定来看,中国对韩国关税承诺表的规定,46%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等比削减为零;32%的原产货物应自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免除关税;2%的原产货物不降税,不降税的产品在第90章。而根据RCEP协定下韩国对中国关税承诺表的规定,68%的原产货物应自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免除关税;24%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10年内等比削减为零;8%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15年内等比削减为零。
二、协定规则促进生物医药行业贸易流转
RCEP在原产地规则上做出了突破,其原产地累积规则不仅覆盖了一些原本不容易享受到原产地税收优惠的货物,也统一了区域内各国间的原产地规则,有利于区域内产品供应链的进一步整合和相互间扩大投资。通过对比RCEP原产地规则与中澳双边协定、中韩双边协定原产地规则,我们发现:
中澳协定v.s.RCEP:RCEP的原产地标准更加宽松。考虑到生物医药行业的特殊性,所有原产地标准都适用选择性标准。
中韩协定v.s.RCEP:RCEP中每一条原产地标准都加入了区域价值成分40%(RVC)标准,可以更加灵活的利用原产地规则。
同时,海关程序、检验检疫、技术标准等货物规则的落地实施将进一步简化生物医药相关产品在RCEP区域内进行进出口贸易的流程,提高贸易便利程度。与原产地累积原则共同推动生物医药产品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三、促进区域投资和技术交流
除了上述内容外,RCEP还有助于减少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中的不确定性风险以及与域内国家之间技术上的交流与合作。
在投资方面,RCEP各方承诺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方式向其他成员国投资者开放市场,并给予其最惠国待遇,承诺禁止业绩要求条款,取消高管特定国籍限制,制定了详细的转移、征收与补偿条款,强调投资规则的非歧视性。而成员国中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在生物医药领域具有领先地位,韩国在创新药研发方面独树一帜,而日本在生物制药、中成药方面首屈一指,更加友好的投资环境,对我国的招商引资,吸引大项目落地将会有所帮助。
技术方面,RCEP协定中对医药专利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药品授予专利的条件方面,比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更加宽松;二是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方面,明确提出了TRIPs中对药品数据保护的强调;三是药品专利期补偿制度方面,变相延长了药品专利保护期限。RCEP将有助于我国和成员国之间的技术交流合作,利用医药知识产权条款推进区域内医药研发合作。
来源:科橘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