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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了解“暂时进出境货物”

作者:发布时间:2021-10-21 11:07:46来源:国门时报浏览次数:890

 暂时进出境货物、修理物品、直接退运、无代价抵偿、租赁贸易……诸多的特殊贸易方式在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贸易便利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暂时进出境货物是指暂时进境、暂时出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复运进境的货物,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特殊贸易形式。本文将详细讲解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相关业务及常见注意事项。

一、暂时进出境货物有哪些? 

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种车辆;(六)货样;(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以及工具;(九)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以及用品;(十二)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十三)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简称“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目前海关接受“展览品”“专业设备”和“商业样品”3个用途的暂时进境ATA单证册。 

上述第(九)项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这里的包装材料是指按原状用于包装、保护、装填或者分离货物的材料以及用于运输、装卸或者堆放的装置。 

二、暂时进出境货物是否需要交验许可证件? 

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暂时进出境货物免予交验许可证件。 

三、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期限具体有哪些要求?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前款所规定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 

须注意,申请延期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主管地海关是指暂时进出境货物进出境地海关,境内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的主管地海关为其活动所在地海关。 

四、受疫情影响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期限可以延长吗? 

为支持帮助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对已办理过3次延期、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复运进出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主管地海关可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的延期办理材料,办理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手续。 

五、暂时进出境货物申报时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税收征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暂时进出境货物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异地复运出境、复运进境。 

如企业不能确认产品是否可适用暂时进出境时,可在申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该项确认程序为选择性程序,如企业已经明确各项要求时可直接在进出境环节办理有关手续。 

六、ATA单证册是如何管理的?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机构,负责签发出境ATA单证册,向海关报送所签发单证册的中文电子文本,协助海关确认ATA单证册的真伪,并向海关承担ATA单证册持证人因违反暂时进出境规定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罚款。 

海关总署设立ATA核销中心,对ATA单证册进行核销、统计以及追索;应成员国担保人的要求,依据有关原始凭证,提供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已经进境或者从我国复运出境的证明;对全国海关ATA单证册的有关核销业务进行协调和管理。 

七、ATA单证册的补发、延期有哪些注意事项? 

ATA单证册发生损坏、灭失等情况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持原出证机构补发的ATA单证册到主管地海关进行确认。补发的ATA单证册所填项目应当与原ATA单证册相同。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在境内外停留期限超过ATA单证册有效期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向原出证机构续签ATA单证册。续签的ATA单证册经主管地海关确认后可以替代原ATA单证册。续签的ATA单证册只能变更单证册有效期限和单证册编号,其他项目应当与原单证册一致。续签的ATA单证册启用时,原ATA单证册失效。 

八、暂时进出境货物结案有哪些注意事项? 

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在货物复运出境、复运进境后,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结案手续。 

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复运进境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及时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可以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手续;因不可抗力原因灭失的,经主管地海关核实后可以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外其他原因受损或者灭失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从境外暂时进境的货物(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除外)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主管地海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对暂时进境货物予以核销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