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食品相关政策解读
作者:发布时间:2021-10-13 09:34:07来源:国门时报浏览次数:1422
近年来,随着综合保税区功能不断完善,政策优势更加明显,区内新业态不断涌现,越来越多的食品企业选择在综合保税区开展食品加工、经营业务。那么,食品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的发展都有哪些额外政策,优势体现在哪里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施封闭监管,以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为基本功能并赋予配套的特定税收、监管政策的特定功能区,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平台,对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综保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二、综保区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是否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简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简称“食品经营”),应当遵守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据此,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的企业均应依法取得许可。区内企业属于境内关外,开展食品加工业务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海关如何监管区内食品企业?
依据《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十一条:从保税区输往境外的应检物,海关依法实施检验检疫。
第十二条: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实施检疫。
第十三条: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属于实施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商品检验范围的,海关实施检验。
第十四条: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又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
四、综保区区内企业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方面有哪些要求?
2019年10月1日,《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正式实施。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区内食品企业在预包装食品出区前不再进行标签备案,通过提高自身专业水平,确保标签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此次改革进一步提高了进口食品通关效率,缩短了货物的交付时间,增强了企业市场竞争优势。
五、新版《申报目录》有什么新要求?
2020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21年版)(简称“新版《申报目录》”),对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提出了新要求。其中,对于进出口食品申报有下列新变化:
第二十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增加了加工方法和成分含量的申报要求,品牌申报包括中文及外文名称。
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对葡萄酒的多个申报要素做出调整。新增葡萄酒进口方式和品牌等要素。进口方式填报时,应区分原液进口(即进口后需在国内分装)还是原瓶进口(即进口前已在国外产区装瓶)。原液进口分两种方式:在保税区内加工的,应填报“原液区内加工”;出区后再加工的,应填报“原液区外加工”。原瓶进口分两种方式:有商标品牌的,应填报“原瓶有品牌”;无商标品牌的,应填报“国内贴品牌”。品牌申报时,应区分两种情况:已有商标或商标权的,应填报中外文品牌名称;无商标或商标权的,需在保税区内赋予商标并贴牌的,应填报出区时实际贴牌的中文品牌名称。
与之前的申报目录相比,新版《申报目录》使原瓶进口和散酒进口特殊区域灌装酒更好区分出来,同时使葡萄酒品牌有了更明确的区分,也将使进口葡萄酒市场更加规范。
六、食品企业在综保区区内发展有哪些其他优势?
一是“抽样后即放行”监管新模式。为了进一步促进综合保税区发展,2019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21条”),对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进口食品提出“境外入区的食品,如需检测的,在抽样后即放行”的创新监管模式。同年,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食品检验放行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第29号公告),综合保税区内进口的食品,需要进入境内的,可在综保区进行合格评定,分批放行;凡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可在满足条件的基础上抽样后即予以放行。经实验室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采取主动召回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政策的实施实现了进口食品出区申报与流通环节无缝对接,为企业节约了检验放行时间,进一步增强了综保区的活力。
二是“选择性征税”切实降低企业负担。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可根据企业申请,在内销时选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可在享受保税政策的同时,在货物“二线”内销环节综合考虑进口料件和出区成品的关税税率差异、加工后成品的增值情况,以及进口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因素,通过综合测算选择缴纳税款较少的方式进行申报,从而合理筹划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