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作者:发布时间:2021-10-13 09:33:50来源:国门时报浏览次数:789
为进一步顺应加工贸易企业发展需求,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决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有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包括牵头企业和成员企业。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集团”为单元,以信息化系统为载体,以企业集团经营实际需求为导向,对企业集团实施整体监管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根据公告,企业申请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应同时满足3个条件:牵头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企业,成员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不为失信企业;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不涉及关税配额的农产品、原油、铜矿砂及其精矿、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生皮等对加工贸易资质或数量有限制的加工贸易商品。
公告规定,牵头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海关同意实施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凭《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按现行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手续。
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可在集团内企业之间流转使用。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在集团内企业向海关备案的场所自主存放,并留存相关记录。保税料件符合料件串换监管要求的,集团内企业可根据生产实际自行串换、处置,并留存相关记录。
此外,公告对集团内企业间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作价设备、担保方式、海关稽核查等情况也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