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欧亚经济联盟货物普惠制待遇不再
作者:发布时间:2021-10-12 10:29:47来源:国际商报浏览次数:882
从海关总署获悉,自10月12日起,中国海关不再对输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如输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货物发货人需要原产地证明文件,可申请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普惠制优惠关税是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含某些初级产品)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性的、非互惠的优惠关税,是在最惠国关税基础上进一步减免的一种特殊关税。这项政策有利于帮助发展中国家提升出口产品的竞争力,扩大出口,促进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和经济发展。
其中,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的普惠制方案,联盟给予中国出口的肉及肉产品、鱼、蔬菜、水果、部分原材料商品和初级加工产品关税优惠。出口至联盟的清单中的货物,在其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免除25%的进口关税。
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决议,联盟自10月12日起取消给予包括中国在内的76个国家(地区)普惠制待遇。由于中国不再属于世界银行标准中的“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经济体(人均GDP低于4045美元),也在取消普惠制待遇之列,主要涉及的给惠国为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稳步发展和国际贸易地位的逐步提升,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宣布对中国普惠制“毕业”。例如自2015年起,欧盟就不再对中国货物给予普惠制关税优惠;自2019年4月起,日本也停止对中国货物的普惠制给惠。
与此同时,中国也先后与新西兰、瑞士、澳大利亚等原普惠制给惠国建立了双边自贸协定。
不再享受联盟的普惠制关税优惠后,中国相关商品将恢复适用联盟最惠国税率。对此,海关部门建议输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企业提前熟悉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申报要求,与客户做好解释沟通工作,保证证书种类变更平稳过渡。
同时,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表示,广大出口企业应积极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升出口产品附加值,树立品牌竞争意识,提升自身国际竞争力;开拓国外新市场时,应关注RCEP自贸协定,考虑出口至与中国签署各项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以享受关税优惠政策;有条件的企业可到海外投资建厂,充分利用第三国的成本优势和关税优惠待遇,借船出海,扩大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