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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了解进出口危险化学品

作者:发布时间:2021-05-20 14:36:36来源:国门时报浏览次数:1292

 我国作为世界第一大化工大国,危险化学品进出口量大、经营单位多、涉及范围广,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如果进出口危险化学品错报、漏报、伪报等事情发生,极易给国内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破坏,引发公共安全事故,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监管任重而道远。 

一、危险化学品的定义、种类和类别有哪些? 

危险化学品是指有毒害、腐蚀、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将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分为29个危险种类(Harzard Class),包括17个物理危险种类、10个健康危害种类以及2个环境危害种类。危险种类表示一种化学物质固有的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性质。例如,易燃固体、致癌性、急毒性。在各种危险种类中又分为若干个危险类别(Harzard Category),将分类标准进一步划分为几个等级,以反映一个危险种类内危险的相对严重程度。如易燃液体包括4个危险类别、急毒性包括5个危险类别等。 

二、如何区分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 

在实际生活中,大家普遍容易将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混淆,误认为危险货物就是危险化学品,其实两者相差甚远,例如,锂离子电池属于危险货物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硼酸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属于危险货物、乙醇既属于危险货物又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前,国际上有两套并行的标准,一种是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以下简称“TDG”)确定的分类原则进行分类,适应于危险货物管理;另一种是按照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确定的分类原则进行分类,这是近年来发展起来并不断深化的新分类体系,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管理。 

三、哪些危险化学品纳入了海关监管范围? 

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包括目前已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及暂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两种情况。 

四、海关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现场检验的内容有哪些? 

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进口危险化学品需要哪些材料? 

企业在申报时,应填报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码(UN编号)、联合国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事项。还应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六、出口危险化学品需要哪些材料? 

企业在申报时,应提交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出入境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七、危险公示标签有哪些要求? 

制定GHS标签的程序,包括以下内容:(一)分配标签要素;(二)印制符号;(三)印制危险象形图;(四)信号词;(五)危险说明;(六)防范说明和象形图;(七)产品和供应商标示;(八)多种危险和信息的先后顺序;(九)标示GHS的标签要素的安排;(十)特殊的标签安排。 

八、安全数据单(SDS)格式要求有哪些? 

安全数据单(SDS)中的信息应按下列16个标题顺序列出,不得变更顺序:(一)标识;(二)危险标识;(三)组成/成分信息;(四)急救措施;(五)消防措施;(六)意外释放措施;(七)搬运和存储;(八)接触控制/人身保护;(九)物理和化学特性;(十)稳定性和反应性;(十一)毒理学信息;(十二)生态学信息;(十三)处置考虑;(十四)运输信息;(十五)管理信息;(十六)其他信息。 

SDS应清楚说明用来确定危险的数据。如果可适用和可获得,最低限度的信息应在SDS的有关标题下。如:标题(一)“标识”最低限度信息包含GHS产品标识符、其他标识手段、化学品使用建议和使用限制、供应商的详细情况(包括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等)和紧急电话号码5项内容。 

如果不能适用或不能获得,则SDS应予以明确指出。主管当局可要求提供补充信息。 

九、对不符合要求的进出口化学品如何处置? 

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发现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不合格等情况能够进行技术整改的,可经企业整改重新检验合格后,予以放行;对无法通过技术整改的,不准出口。 

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发现危险公示信息等不合格情况能够进行技术整改的,可经企业技术整改重新检验合格后,予以放行;对无法通过技术整改确保货物运输、销售及使用安全的,或质量安全项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依法实施退运或销毁;检出重大安全隐患或已发生泄漏等事故,无法单独处置的,相关情况应通报当地政府、应急管理、港口管理、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置。 

十、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注意的其他事项。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符合以下要求: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应);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应);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