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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从全国表彰,看新时代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作者:发布时间:2021-04-20 15:40:40来源:优顶特研究院浏览次数:1067


4月16日,全国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韩正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胡春华主持会议,国务委员、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王勇出席会议并宣读表彰决定。
 
经中央批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开展全国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经严格评选,决定授予194个集体“全国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391名个人“全国食品安全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一、这次表彰有什么重要意义?

第一,这是国家首次表彰“全国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经过多年努力,中国食品安全水平迈上了新台阶。
有一个很直观的感受:以前媒体三天两头曝光的各种食品安全问题,现在少了很多。像假酒、苏丹红之类的事件逐渐淡出人们视野。2008年曝出三聚氰胺事件的乳业,在持续的强监管下,相信不会再出现系统性、区域性的大问题。所以,李克强总理指出:“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齐抓共管、协同共治,推动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第三,食品安全工作与时俱进,进入社会共治的新时代。
2009年发布、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里程碑。而且,自2015年以来,各方面持续努力,共同推动食品安全工作进入社会共治的新时代:
在2015年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23次集体学习会议上、2016年12月21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2017年1月初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中,习近平总书记都提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要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要求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的统一性和专业性,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2017年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
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网络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做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对《食品安全法》作了修正;
2019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2019年5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2019年12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施行;
2020年11月2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综发〔2020〕263号),对进口重点冷链食品实施追溯管理;
2021年4月12日,修订后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表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十三条规定:“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表彰了哪些部门、机构?

此次被表彰的集体和个人来自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部门:市场监管、政法、农业、卫生健康、海关、教育、财政、林草、政法、粮食、生态环境、发改、工信、交通、民航、民政、商务、食安委、网信等。

二是相关机构:检测机构、科研机构、宣传媒体、协会学会。
三是相关企业:生产企业、餐饮企业、流通企业、铁路公司、保险公司。

四、为什么表彰这些机构和个人?

因为这些机构和个人,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的相关方。按照“齐抓共管、协同共治”的理念,《食品安全法》涵盖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类主体,包括:

第一类: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各类企业
生产、经营企业: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也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领域。
铁路和民航运营中也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

第二类: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是食品安全领域的最高机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食安办)是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目前主要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海关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
值得一提的是,当前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生效;而在2018年的机构改革中,有关部门发生了一些变化: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合并,组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

因此,如今《食品安全法》中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均对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则对应海关总署。

地方政府:负责本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办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食品安全违法入刑”是《食品安全法》的最大亮点之一,是“四个最严”之“实行最严厉的处罚”的标志性实践,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

财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经费保障。

第三类:食品行业协会

食品行业协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是落实《食品安全法》的关键节点。
第四类: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

再好的法律、制度,也离不开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的普法宣传;只有全民持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素养,才能从根本上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第五类:研究机构

科学研究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毋庸多言。

第六类:保险机构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写入《食品安全法》,是当年的一大创新,是借鉴车险等其他行业的成功经验。运用经济手段,帮助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也体现了全社会“协同共治”的理念。

五、食品安全永远在路上

虽然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食品安全永远在路上。
李克强总理要求:“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毫不松懈抓好食品安全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级食安委统筹协调作用,压实各方责任,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严把生产、流通、消费每一个关口,严格执法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加快提升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突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为促进高质量发展、增进民生福祉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