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排除:依不可替代性排除征税
作者:发布时间:2019-08-19 14:22:51来源:国际商报浏览次数:525
美国政府根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共发布了4个对华征税清单,分别涉及340亿美元、160亿美元、2000亿美元和3000亿美元中国进口商品。目前,针对前3个清单,美方已在征收25%的额外税率。
对此,中国企业有哪些应对途径?在具体操作中又应注意哪些事项?在日前由北京国际经济贸易学会于北京承办的国际经贸系列公共讲座上,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健围绕当前的国际经贸摩擦风险和应对进行了专业分析。他建议,相关企业可以从商品排除和关税筹划两个渠道规避风险。
当地时间8月7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在联邦纪事上发布公告,批准15项针对美国对华301征税2000亿美元清单的商品排除申请,涉及9个10位美国税号,共10件特定商品。此次排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追溯至2018年9月24日开始生效,期间已经缴纳的301税金可以要求返还。排除的效力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为期一年。
针对301征税清单,美国政府允许美国进口商和用户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为其进口的中国商品申请临时关税豁免。此前,USTR已经发布了六批针对340亿美元清单的商品排除和一批针对160亿美元清单的商品排除。2019年9月30日之前,相关方仍可针对2000亿美元清单提出商品排除申请。
“需要明确的是,美国对中国加征额外关税的商品排除申请人必须是美方的利害关系方。”管健表示,中企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益,但可以联合美国的进口商或下游企业提交商品排除申请。在高文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商品排除案例中,费用通常由中方企业和美方进口商依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共同承担,一旦商品得以成功排除,退回的税款也由双方共享。
商品排除申请需要提交相关商品对应的10位海关编码、详细的物理描述信息以及过去3年美方自中国进口该商品的年度数量和金额,需要说明商品进口是用于终端使用还是生产投入以及此前是否进行过排除申请。其中,最基础且最核心的就是商品的不可替代性,即该商品是否只能从中国进口、加征关税是否会对美国的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
在目前被排除征税的商品中,不少与药品和军事用品有关,更多涉及的是美国自身的公共利益需求。此前在美国举行的听证会上,调查官主要聚焦的也是商品的替代性问题。如商品是否只能通过中国购买?如果存在可替代性,是否可以把此商品的产能转移到其他国家?如果存在产能转移的可能性,可以转移到哪些国家,大概需要多长时间?由此可以看出,美国试图从产业链的两头挤压中国。管健表示,一方面,美国对中国商品加征高额关税,以打压中国的中低端产业链;另一方面,用经济制裁和出口管制手段打压中国的高端产业链。
据管健介绍,在排除流程方面,申请提交后有一个预审阶段,如果经预审符合要求,就会有一个公众意见的征询期,一些关系方有14天左右的评议期。之后,申请人有7天时间可以进行进一步的反驳,评议期结束后就进入到初步的实质性审查阶段。实质性审查之后是可行性审查,主要是和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进行磋商,进一步确定商品排除的可操作性。此轮审查通过之后,基本就进入到一个待公布的阶段。最终,获得的排除批准会在USTR的联邦纪事上进行发布。
根据商品排除溯及既往的效力,如商品被征收的额外关税是从去年9月份开始的,从获得排除令之日追溯到去年9月份,商品被征收的所有额外税都可以被要求退还。
“排除令是有有效期的。”管健表示,排除令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一年之后还要复审排除令是否需要继续适用。排除令针对的是所有同类商品,并不是谁申请谁受益,一旦获得排除,该商品的中方出口商和美方进口商都将受益,这种做法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企业的申请积极性。即便不积极申请,不用投入时间、精力和成本,也能因为同业的申请获批受益,企业容易产生“搭便车”的想法。对此,目前国内一些行业商协会也在组织企业一起努力,共同推动相关方积极开展商品排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