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正式实施
作者:发布时间:2019-07-02 10:27:31来源:河北日报浏览次数:851
7月1日,我省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正式实施,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始执行25种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政策。
2018年,国家组织“4+7”城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市)药品集中采购试点。为确保我省广大群众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我省启动实施了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主要是跟进采用国家“4+7”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结果。此次集中采购以全省公立医疗机构2018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估算中选药品的采购基础量,实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中选药品能够按照中选价格在我省供应且保证供应量、保证药品质量的企业,直接跟标。
此次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共25种,其中精神类疾病药物4种,高血压用药、高胆固醇等心血管病用药10种,癫痫类1种,抗菌药1种,肝炎药物2种,抗肿瘤药物3种,镇痛药物2种,哮喘药1种,腹泻药1种,大部分为慢性病患者用药。
据介绍,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城市药品采购价,与前一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平均降低52%,最高降低了96%,药品价格明显下降。同时,集中采购药品只是降低了价格,并不会影响患者本人的医保待遇,患者购买我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报销比例与现行医保政策一致。在使用中选药品时,住院病人和门诊病人分别按照住院、门诊的医保待遇进行报销。
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直接进入公立医疗机构,不需要经过医院药事委员会评审,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限制等为由限制进院。在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基础上,各公立医疗机构剩余用量仍可采购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中其他价格适宜的药品。采购量完成后,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原则上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未中选药品使用量不得超过中选药品。
为保障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采购实施,我省医疗保障部门将严格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衔接联动,及时将中选药品挂网,并组织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的经营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我省还将加强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药品质量的行为。将把中选药品全部纳入年度药品抽检计划。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药品质量和数量等行为的,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等措施,以确保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质量和供应,确保患者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