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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作者:发布时间:2019-03-01 14:18:46来源:海关总署浏览次数:538

核心提示: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修订〈自由贸易协定〉及〈自由贸易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补充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自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修订〈自由贸易协定〉
及〈自由贸易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补充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自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中国与智利的经贸往来,
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