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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卫生许可证变更、延续和注销业务办理指南

作者:发布时间:2021-07-12 15:01:52来源:国门时报浏览次数:1701

 国境口岸范围内的经营单位在取得口岸卫生许可证后,有可能会更改店铺名称、经营范围;或者许可证4年有效期满后继续经营;又或者店铺停止经营……遇到以上情形,被许可人该如何处理手中的口岸卫生许可证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原发证海关负有变更、延续和注销口岸卫生许可证的职责。本文将手把手教你办理口岸卫生许可证变更、延续和注销业务。 

一、如何办理变更、延续口岸卫生许可证? 

变更、延续许可分为申请、受理、核查及决定4个步骤。 

(一)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变更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变更具体内容的说明材料。口岸卫生许可证变更仅限以下情形: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或者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注意:若涉及经营主体变更,应将同一地址上原经营主体申请的许可证注销,由新的经营主体重新申请该经营地址的卫生许可证。 

2.延续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需在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延续申请); 

(2)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变化的相关材料)。 

(二)受理 

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递交变更或延续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受理。海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受理卫生许可申请。 

(三)核查及决定 

1.海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说明材料真实有效,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口岸卫生许可证,许可证号及有效期限与原卫生许可证相同。 

2.海关受理延续申请后,应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卫生许可证,按照编号规则重新编号,有效期与发证日期相对应。 

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海关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如何注销口岸卫生许可证? 

注销口岸卫生许可证流程相对简单,被许可人主动申请注销口岸卫生许可的,只需要在网上向原发证海关提交申请。原发证海关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后注销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并予以公示。被许可人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证书。 

三、网上办理流程 

第一步:登录账户。在“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主页,输入初次申请口岸卫生许可证所注册的用户名及密码,直接登录。 

第二步:模块选择。点击“首页”中的“常用事项”,选择“行政审批”模块,选择“更多”按钮。变更申请时选择“口岸卫生许可核发”之“变更”按钮;延续申请时选择“口岸卫生许可核发”之“延续”按钮;注销申请时选择“口岸卫生许可核发”之“注销”按钮。 

第三步:提交材料。选择申请办理单位时,务必选择原发证海关。随后按照提示提交电子版材料。 

第四步:受理、核查及决定。企业全部实施网上办理,原发证海关通过智慧卫生检疫系统对提交的变更或延续申请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单位会收到海关颁发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对提交的注销申请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注销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申请单位交回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证书。 

四、注意事项 

(一)到哪里办理口岸卫生许可证变更、延续和注销业务? 

被许可人在办理口岸卫生许可证变更、延续和注销业务时,请务必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延续和注销内容进行审核。 

(二)申请延续口岸卫生许可证有哪些注意事项? 

1.时间节点:被许可人需在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海关书面提出申请。如许可证期满后未及时申请,原发证海关将注销原口岸卫生许可,被许可人需重新申请办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且在取得许可前暂停营业。 

2.办理流程:原发证海关验证申请单位提交的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如未发生变化,不再实施现场审核。如申请单位提出建筑结构、经营布局等发生实质变化的,海关需要对申请单位实施现场审核。 

(三)海关可以对发放的口岸卫生许可证进行注销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直接注销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并予以公示: 

1.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卫生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许可的其他情形。 

(四)关于办结时限的问题 

1.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五)被许可人如何知晓行政许可申请办理情况? 

1.直接致电原发证海关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办理情况。 

2.登录“互联网+海关”主页后,直接查看办理情况。 

3.到原发证海关审批受理窗口现场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