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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中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作者:发布时间:2021-03-16 14:47:56来源:东盟法律实务浏览次数:1390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各国贸易往来的增加,人类和动植物的安全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许多疾病,如疯牛病、禽流感、猪瘟等,随着动植物的进出口,也传递到更多的国家。为了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或安全,各个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如卫生防疫措施、动植物检疫措施、食品安全检测措施等。而这些措施,作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种,在一定程度上,也对各个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如何平衡人类、动植物安全和经济发展,也成为各个国家、各个经济共同体亟待解决的问题。

2020年11月15日,东盟10国、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个国家历经八年谈判,签订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RCEP也对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作出了规定。

 

RCEP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涵盖的范围及目的

 

(一)

RCEP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涵盖的范围

RCEP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涵盖的范围是所有对成员之间相互贸易可能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与卫生与植物卫生相关的措施1

 

(二)

RCEP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目的

RCEP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规定的目的是通过增强各成员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透明度,加强各成员在此领域的合作、交流和磋商,增强《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实际实施,保护成员的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同时通过减少对成员之间贸易的消极影响来便利贸易。

 

上文中提到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简称SPS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多边贸易协定。

 

 

RCEP的等效性原则

 

因RCEP覆盖地域范围大,人口众多,各国发展不均衡,成员在经济发展、历史文化、政治等方面差异巨大,因此,RCEP要求进口成员要考虑到出口国的知识、信息、经验以及管理能力。在成员相互间的贸易往来中,出口方与进口方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对人类和动植物生命或安全达到相同的保护水平,或者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或安全这一目标上具有相同的效果,进口成员则应认可出口成员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等效性2

 

此外,RCEP要求一成员在收到另一成员请求后,应当对达成具体的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的等效性双边互认安排事项进行磋商3。经对方请求,出口成员应当给予进口成员合理机会进行检验、检查等其他合理程序4;进口成员应当解释并提供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理由、目标及拟解决的风险5

 

 

RCEP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的

比较

 

RCEP共包含定义、目标、范围、总则、等效性、适应地区条件,包括适应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条件、风险分析、审核、认证、进口检查、紧急措施、透明度、合作和能力建设、技术磋商、联络点和主管机关、实施、争端解决17个章节。

 

SPS协定包括正文和3个附件,正文包括总则、基本权利和义务、协调、等效、风险评估和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的确定、适应地区条件,包括适应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条件、透明度、控制、检查和批准程序、技术援助、特殊和差别待遇、磋商和争端解决、管理、实施、最后条款14个条款。附件主要规定了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定义、透明度具体要求以及控制、检查和批准程序等内容。

 

(一)

RCEP与SPS协定的相同点

 

RCEP卫生与植物卫生条款的目的之一在于增强《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实际实施。两个协定都包含了总则、定义等效性、适应地区条件,包括适应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条件、风险分析、检查、透明度、磋商、争端解决等条款,根本目的都是在于保护人类健康、动物健康与植物卫生,同时促进成员经贸往来。

 

(二)

RCEP与SPS协定的不同

 

同SPS协定相比,RCEP加强了在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审核、认证、进口检查、以及紧急措施等执行的条款。

 

1. 适应地区条件,包括适应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条件

 

在SPS协定适应地区条件,包括适应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条件条款的基础上,RCEP细化了执行的条款,可操作性更强,包括:

(1) 成员可在承认地区条件方面进行合作6

(2) 根据一出口成员的请求,除非有合理理由,一进口成员应当说明其作出地区条件承认决定的程序和计划7

(3) 若一进口成员收到一出口成员的请求,且该出口成员提供的信息充分,进口成员应在合理期限内开始评估,并应请求通知该出口成员评估的状态8

(4) 该出口成员应当应请求给予该进口成员进行检验、检查以及其他相关程序的合理机会9

(5) 若进口成员承认该出口成员地区条件的状态,应书面告知该出口成员,并在合理期限内实施该措施10

(6) 若进口成员不承认该出口成员地区条件的状态,应书面告知该出口成员理由11

 

2. 审核

 

相比于SPS协定,在审核章节,RCEP要求成员

(1) 在审核时,考虑WTO SPS委员会相关决定以及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12

(2) 审核应基于制度13

(3) 审核开始前,双方应交换审核的目的、范围等相关信息14

(4) 进口成员应当给予出口成员对审核结果提出意见的机会,并且在得出结论和采取任何行动之前考虑出口成员对此的意见,此外,进口成员应书面提供陈述其结论的报告或者摘要15

 

3. 认证

 

RCEP细化了认证的具体实施措施,除非另有约定,出口成员提供的证明该出口成员满足进口成员的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的文件,应使用英文;并且,成员可以使用除证书外的其他方式提供保证16。为了保证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不会对双方的贸易造成不必要的损害,RCEP要求此类认证要求仅在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要的限度内适用17。同时,在不损害进口成员进口控制权的基础下,进口成员应当接受由出口成员主管机关颁发的、与进口成员管理要求相一致的证书18

 

4. 进口检查

 

RCEP规定了进口检查的具体实施,包括进口成员的进口检查应当基于与进口相关的卫生与植物卫生风险19;若发现的货物的违规而禁止或限制进口一出口成员的该货物,应通报出口商或其代表,如果必要,应通报出口成员20;若存在与出口货物相关的重大的或重复的卫生或植物卫生违规,在有关成员请求的情况下,应进行讨论,以保证采取适当救济措施减少此类违规21

 

5. 紧急措施

 

在SPS协定的基础上,RCEP增加了紧急措施条款,若一个成员要采取一项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要的紧急措施,而此项紧急措施有可能会对成员之间的贸易带来影响,该成员应通过联络点或者其他已经建立的沟通渠道,通报其他相关成员,并应在合理期限内,对该措施进行审查。

 

RCEP以SPS为基础,并增加了具体执行条款,可操作性更强。我国企业在与RCEP成员贸易往来的过程中,要加深对于我国和进口国之间的双边贸易安排,了解相关政策、措施,同时要运用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协议条款,配合海关,与进口国进行磋商,从而延缓或者取缔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