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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中的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

作者:发布时间:2021-03-16 14:36:41来源:东盟法律实务浏览次数:1185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出口、投资、消费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我国对外出口占GDP的比例,由1980年的7.4%,升至2005年的35.4%。2005年之后,我国出口占GDP的比例缓慢下降,但2019年我国出口占GDP的比例仍高达17.4%。截至2020年第3季度末,中国出口占全球的份额14.5%。与此同时,随着各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汇率、关税已成为各国贸易往来的重要阻碍因素。据国家质检总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至2015年间,中国平均每年约有40%的企业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仅2018年,因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我国企业出口直接损失高达5000亿元。减少技术性壁垒,促进成员国之间经济贸易的往来,成为各自由贸易体制定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重要目标之一。

 

2020年11月15日,东盟10国、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个国家历经八年谈判,签订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RCEP对减少技术贸易壁垒做出了规定。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含义及特性

 

(一)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含义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各个国家或地区制定的有关质量、防疫、健康、安全、环保、认证等技术性标准体系,包括标准、法规、技术性评定程序、认证体系等。RCEP在第五章卫生与植物卫生有关的措施以及第六章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做出了规定。本文将重点对RCEP第六章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二)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特性

1. 合法性

因一国国民的安全、健康、环境保护以及国家安全,各个国际或区域间的协议,都允许各国对质量、防疫、健康、安全、环保、认证等设立技术性标准体系,因此,技术性贸易壁垒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包括WTO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协议以及RCEP,只是要求成员国在制定相关标准时遵循一定的原则,不得具有歧视性,从而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促进成员国经济往来,并非否认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合法性。

 

2. 保护性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保护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对国内产业的保护性与对安全、健康、环境保护及国家安全的保护性。出口国为达到进口国的技术性标准,需改进生产设备、改进产品质量及包装,这需要进口国生产商进行新的投资,从而增加产品的成本,提高产品价格,降低产品的竞争力与比较优势,进而降低进口国的进口,保护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商家。同时,技术性标准体系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科技的发展,促使出口生产商生产的产品在技术、环保、安全等方面,达到高标准,对推进科技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类健康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3. 多样性

技术性贸易壁垒因其使用技术性标准的广泛性,具有多样性的特点,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于环保的重视,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打着绿色、环保的旗号,制定一系列苛刻的标准。因环保标准具有一定合理性,容易被国家社会所接受,绿色、环保性壁垒日益增多,成为阻碍我国出口的重要障碍。

 

 RCEP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内容

 

RCEP的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以TBT协议为基础,对TBT协议进行了确认与细化。

 

(一)

RCEP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涵盖的范围

RCEP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涵盖的范围是所有对成员国之间相互贸易可能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与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但不包括政府采购以及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有关的措施。①

 

(二)

RCEP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目的

RCEP规范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目的是通过加强《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实施、促进各成员国的交流与合作,减少技术性壁垒,促进成员国之间经济贸易的往来。 ②

 

这里提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协议,简称TBT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

 

(三)

RCEP关于TBT协议的确认和并入

RCEP要求各成员国确认其在TBT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同时,TBT协议的以下条款:(1)第二条,除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和第十二款外其他条款、(2)第四条第二款;(3)第五条,除第四款外;(4)第六条第三款;(5)第九条第一款;以及(6)附件三,除第一款外其他条款,经过必要修改,并入RCEP。③

 

(四)

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

RCEP要求成员国认识到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在协调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和国家标准的重要性,利用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发布的《委员会关于制定与第二条、第五条和附件三有关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原则的决定》及之后发布的相关原则,加强协调和沟通。④

 

(五)

标准、技术法规

RCEP要求各成员国在制定和实施标准时,要遵守TBT协议附件三的规定,同时要求成员国鼓励境内标准化机构与其他成员国境内标准化机构在交换标准的信息、交换与标准制定程序相关的信息以及在有共同利益的领域进行国际标准化活动方面进行合作。

 

此外,RCEP还要求各成员国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性法律法规时,在TBT协议第二条第四款的范围内,使用相关国际标准或其中相关的部分,同时要求各成员国接受其他成员国等效法规。

 

相比于TBT协议,RCEP对技术法规制定、修改到生效之间的合理时间间隔做出了具体规定。出口企业改变生产技术、方法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进口国贸然改变技术法规,并在短时间内生效,出口企业可能无法立刻改变生产技术、生产方法,使其生产的产品能够满足进口成员国的新技术标准。因此,RCEP要求进口成员国在技术法规公布之后,到生效之前,至少留出六个月以上的合理时间间隔。

 

(六)

合格评定程序

合格评定程序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来确定是否满足相应标准或者技术性法规的技术程序,包括抽样、检查、评估、认证、认可等。

 

RCEP的合格评定程序以TBT协议为基础,要求在一般情况下,各成员国应当保证中央政府机构使用相关国际标准或其相关的部分,作为其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同时要求各成员国接受其他成员国等效的合格评定程序。

 

(七)

 合作与技术讨论

RCEP要求各成员国基于共同确定的条款和条件,加强在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领域的合作,加强在 WTO TBT 委员会和其他相关国际或地区 层面活动中的沟通与协调。

 

此外,RCEP规定,各成员国认为有需要的情况下,可以书面请求进行技术讨论,被请求方应在60天内与请求方进行讨论以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三、 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一)

(一) 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RCEP鼓励成员国进行双边或多边安排,要求成员国之间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从而减少技术标准法规带来的贸易障碍。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国际贸易中很常见也很重要的贸易壁垒。比如在机动车行业,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市场,往往制定严格的机动车油耗、排放标准和安全标准,减少机动车进口。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从出口的角度来说,我国企业的产品将更容易在其他成员国市场销售,促进我国企业产品的出口。从进口的角度来说,这也意味着我国进一步放宽市场要求,进口产品数量也会大大增加,这使得我国企业面临更激烈的市场竞争。

 

(二)

企业的应对策略

 

 

从企业角度来讲,为了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我国企业应提高企业生产技术,增强技术实力,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产业升级、质量提升,积极参与所在行业的国际标准的制定、修改工作,争取更大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