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平衡的版权
作者:发布时间:2021-03-11 16:21:22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浏览次数:1018
2020年11月15日,亚太地区的15个国家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其中包括基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美韩自由贸易协定》(KORUS)相关条款的版权例外。CPTPP于2015年达成,是《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的延续。在特朗普于2017年将美国从TPP中撤出后,剩余的11个TPP国家于2018年签署CPTPP。CPTPP中的版权条例与TPP中的版权例外相同。
CPTPP与RCEP版权例外条款见下文。二者都包括三步测试条款(CPTPP第18.65.1条和RCEP第十一章第十八条第一款)和平衡的版权条款(CPTPP第18.66条和RCEP第十一章第十八条第三款)。平衡的版权条款最初由美国于2012年在TPP谈判中提出。
CPTPP和RCEP条款之间的主要区别是RCEP增加了第十一章第十八条第四款。该条款明确允许国家采用“合理使用”例外。合理使用规定与KORUS的知识产权章节的第11条脚注相同。据称,2007年韩国坚持将该条款纳入KORUS中,可能是为了确保美国不要干预其采纳合理使用条款。韩国于2011年颁布该条款。尽管韩国不是CPTPP成员,但却是RCEP成员,因此很可能是韩国要求纳入该条款,以排除任何关于其合理使用条款与RCEP不一致的声音。
RCEP与CPTPP中的平衡版权条款存在一些技术上的差异,但看起来并不是十分明显,例如“教育”和“研究”取代了“教学、学术、研究和其他相似目标”,“努力提供适当平衡”取代“努力实 现适当平衡”。
CPTPP覆盖近13.5%的全球经济总量,而RCEP覆盖30%。因此,RCEP所覆盖的全球经济总量是承诺实现平衡的版权保护的贸易协定的2倍多。另外,RCEP代表着美国以外的国家广泛认同合理使用与三步测试之间的兼容性。
CPTPP版权例外
第18.65条:限制与例外
1.关于本条,每一缔约方应将专有权的限制或例外限于某些特殊情况,且不得与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得无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条规定既不减少也不扩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允许的限制与例外的适用范围。
第18.66条:版权及相关权制度的平衡
每一缔约方应努力实现其版权和相关权利制度中的适当平衡,特别是通过与第18.65条(限制与例外)相一致的限制与例外的方式,包括那些使适用于数字环境的限制与例外,对合法目的给予适当考虑,例如但不限于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研究以及其他相似目的,为盲人、视力障碍者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
RCEP版权例外
第十一章第十八条:限制和例外
一、每一缔约方应将专有权的限制或例外限于某些特殊情况,且不得与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的正常利用冲突,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第一款不得减少也不得扩大一缔约方作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缔约方可获得的限制与例外的适用范围。
三、除其他方式外,每一缔约方应当致力于通过与第一款相一致的限制和例外,为合法目的在其著作权和相关权利制度中提供适当的平衡。合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研究、批评、评论、新闻报道和为盲人、视障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
四、为进一步明确,每一缔约方可以为合理使用而采取或维持第一款所提及的权利的限制或例外,只要此类限制或例外限于第一款所述的范围。
CPTPP成员包括: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智利、日本、马来西亚、墨西哥、秘鲁、新西兰、新加坡和越南。
RCEP成员包括:中国、澳大利亚、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老挝、马来西亚、缅甸、新西兰、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