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国家技术性贸易 措施信息汇总(部分)
作者:发布时间:2020-12-07 13:47:18来源:信息来源: http://www.tbt-sps.gov.cn/浏览次数:1756
菲律宾(临时措施)
2020-4-16
菲律宾国家兽医检疫局、畜产局、植物产品产业局发布了
G/SPS/N/PHL/458号、G/SPS/N/PHL/459号、G/SPS/N/PHL/460号通报,
对于进口动物产品,菲律宾认可疫情期间原产国官方签发的电子兽医卫生证书或健康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来源国的主管机构通过提供在线验证链接和操作说明来提交电子证书;如没有电子验证系统,电子证书的认证可以通过其驻菲律宾大使馆的授权代表进行,国际邮路恢复正常后,需要补充提交正本纸质证书。
泰国
2020-4-15
发布G/SPS/N/THA/305号通报,拟修订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工器具和卫生规范的相关规定,该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适用范围: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零售餐饮企业、食盐生产企业、新鲜果蔬分级包装企业等;
2.GMP要求包括:场所、清洁、维护,机器设备,过程控制,环境卫生,个人卫生;
3.食品进口商必须持有证明文件,证明其生产标准等于或高于本通报附件中所述的标准;生产瓶装饮用水、天然矿泉水、食用冰、巴氏杀菌乳、调制乳及其他巴氏杀菌乳制品、低酸和酸化食品的生产企业,必须配备已完成FDA批准的培训课程的生产主管。
马来西亚
2020-3-31
马来西亚卫生部食品安全和质量司发布G/SPS/N/MYS/45号通报,将1985年食品法规第16号附表修订为:
修订部分产品中氰虫腈等三种现有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增加环氧环唑等6种新农药在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
该通报将自发布之日起6个月实施。
菲律宾
2020-3-24
发布G/TBT/N/PHL/232号通报,食品药品管理局服务的附加指南,特别是关于费用和收费、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性(LTO)、产品注册证书(CPR)、外国生产管理规范证书(FGMP),等等。提供关于食品药品管理局服务的费用和收费的指导原则,包括在制造、进口、出口、销售、定购、分销、转让、非消费使用、促销、广告或赞助之前,对所有健康产品发放许可证和产品市场授权的程序/服务。
印度尼西亚
2020-3-20
发布G/SPS/N/IDN/132号通报,提出从中国香港进口的(或)运输的哺乳动物和宠物时,应随附COVID-19化验结果的要求。
缅甸
2020-3-12
发布G/SPS/N/MMR/1号通报,提出进口涉及缅甸《植物有害生物检疫法》中第3章第4(a)段,植物、植物产品、有害生物、有益生物体或土壤时,需先行由当事人向缅甸农业局提出进口许可证申请。同时,当进口到岸或由个人携带时,也要符合缅甸农业局的检验要求。
新加坡
2020-3-09
发布G/SPS/N/SGP/63号通报,新加坡卫生部保健促进局及新加坡食品局拟于2021年6月起,在新加坡境内禁止进口和使用作为成分添加的部分氢化油,此类氢化油常用于制作脂肪、油和预包装食品。
东盟国家防疫物资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汇总(2020.4.3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