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起,这些市场监管新规实施,影响你我生活……
作者:发布时间:2019-12-05 14:59:31来源:河北市场监管浏览次数:877
新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12月1日起施行,对食品安全具体问题提出了明确监管举措,并对特殊食品检验、销售、标签说明书、广告等管理作出了规定。详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禁止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禁止发布没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增设“处罚到人制度”,最高可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年收入10倍的罚款;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将食品安全信用状况与准入、融资、信贷、征信等相衔接,及时向社会公布。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详见:《药品管理法》全文 《药品管理法》修改了假劣药的范围,明确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药品管理法》重点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的疾病具有明确或特殊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具有新的治疗机理、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罕见病的新药和儿童用药的研制。 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03号),公告指出: 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照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全面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自2019年12月1日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自2019年12月1日起,取消药品GMP、GSP认证,不再受理GMP、GSP认证申请,不再发放药品GMP、GSP证书。2019年12月1日起,对化学原料药不再发放药品注册证书,由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在原辅包登记平台上登记,实行一并审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于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有关疫苗管理的专门法律。详见:《疫苗管理法》新规定全文 《疫苗管理法》明确,国家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从事疫苗生产活动,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生产管理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明确,自12月1日起,在全国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中央层面设定的全部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详见:这些审批,自贸区内被取消! 12月1日起,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12月1日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正式施行。详见:清单管理、告知承诺、便利取证、一家一证,CMA改革推进中…… 改革举措包括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度、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等。
2019年10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详见: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全文 进一步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规制恶意商标申请,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在三年内试行。详见:注意 | 六部法律有关规定将在自贸区暂时调整适用 在自贸试验区内,暂时调整适用对外贸易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食品安全法、海关法、种子法等六部法律的有关规定,相关调整在三年内试行,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标志》,于2019年12月1日实施。详见: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标志类别构成“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厨余垃圾”也可称为“湿垃圾”,“其他垃圾”也可称为“干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