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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对华无缝碳钢管发起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作者:王 丹编译发布时间:2016-09-23 09:00:57来源:巴西官方公报网浏览次数:770

 

 

201698日,巴西工业外贸服务部在巴西官方公报上发布外贸秘书处2016年第55号决议,决定对原产自中国的直径不超过5英寸(141.3毫米)的无缝碳钢管(葡语:tubos de aço carbono, sem costura, de condução)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151月至201512月,损害调查期为20111月至201512月。涉案产品主要用于石油和天然气管道,南共市税号为7304.19.00

利益相关方应通过SDD数字信息系统(Sistema DECOM Digital)参与本次调查应诉,提交案件相关证据材料。SDD系统网址为:http://decomdigital.mdic. gov. br。利益相关方可在本复审立案公告日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巴方指定应诉法定代理人并于91天内提交法定代理人资格证明文件。

考虑到中国涉案企业众多,巴调查机关拟使用抽样方式发放调查问卷。相关涉案企业须在调查问卷寄发日起30天内填写问卷并通过SDD数字信息系统提交答卷。

鉴于中国在巴西反倾销程序中未被视作市场经济国家,本案中巴方拟选择美国作为替代国来计算涉案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涉案生产商、出口商或申诉方可在立案后70日内(不可延期)就替代国选择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利益相关方可在复审启动后5个月内申请召开听证会。

本次复审调查将于立案之日起的10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形下如有延期,该延期将不超过两个月。上述复审期间,巴西外贸委员会于201196日第63号决议发布的本案反倾销措施在仍继续有效。案件进一步信息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巴方:

电话:+55 61 2027- 8264/7357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20101221日,巴西前发展工业外贸部外贸秘书处发布公告,决定对产自中国的直径不超过5英寸(141.3毫米)的无缝碳钢管(南共市税则号为NCM 73041900)进行反倾销调查(立案号MDIC/SECEX 52000.032933/20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