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务部公布对华落地金属顶烫台及其部件反倾销案2007-2008年度行政复审终裁修改结果
作者:于 娟编译发布时间:2016-05-27 09:21:28来源:美国联邦公报浏览次数:581
2016年5月2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因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于2016年4月7日判决维持美国商务部在广东佛山顺德永建日用品有限公司(Foshan ShundeYongjian Housewares &Hardwares Co., Ltd.,以下简称“永建”)和美国Polder Inc.诉美国一案发回重审中作出的第三次重裁结果,自2016年4月18日起,将进口自永建的落地金属顶烫台及其部件(Floor-Standing, Metal-Top Ironing Tables and Certain Parts)在2007年8月1日~2008年7月31日的倾销幅度由157.68%调整为72.29 %。
2010年1月20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对进口自中国的落地金属顶烫台及其部件反倾销案行政复审终裁,包括永建在内的中国普遍倾销幅度为157.68%。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9403.20.0011(烫台)和9403.90.8040 (金属顶和支撑件)。2010年3月17日,永建和Polder, Inc.就上述行政复审终裁结果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10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将该案发回美国商务部重审。2012年6月12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其在第一次发回重审后作出的重裁结果,裁定给予永建单独税率,但基于可得不利事实作出的倾销税率(AFA rate)仍为157.68%。2013年4月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支持美国商务部给予永建单独税率,但将美国商务部重新裁定的可得不利事实税率发回重审。2013年7月8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其经第二次发回重审作出的重裁结果,认定可得美国海关数据在可行范围内足以补强对永建157.68%的单独税率分配。2014年6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驳回美国商务部关于上述证据补强分析的第二次重裁结果,再次将永建具体反倾销税率这一争议焦点发回重申。2014年10月10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其经第三次重审作出的行政复审终裁修改结果,将永建反倾销税率下调至72.29%。2016年4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判决支持美国商务部经第三次重审作出的上述行政复审终裁结果。因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的支持美国商务部第三次重裁结果的判决与美国商务部此前作出的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不一致,根据美国Timken Co.诉United States, 893 F.2d 337 (Fed. Cir. 1990)一案判决结果中确立的Timken通知规则的要求,美国商务部应公开发布公告陈述此项不一致并公布重新作出的上述行政复审重裁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