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必须遵守”是WTO成员义务
作者:发布时间:2016-12-29 09:34:53来源:国际商报浏览次数:927
作为一直恪守WTO原则和履行WTO义务的中国,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适用周期届满后,可以充分运用WTO现有的规则和机制来确保其他成员具体落实在第15条上的“条约必须遵守”的义务。
2016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满15周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下称“第15条”)迎来“寿终正寝”时刻。12月12日,针对美国、欧盟没有履行上述义务一事,中国先后对美国、欧盟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正式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
“第15条”规定了哪些义务?
“第15条”所明确的条约义务是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针对中国,其规定的义务是:WTO成员在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可根据其国内反倾销调查法的规定,不使用中国产品的价格或成本,而是采用“替代国”的方法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倾销幅度”;针对其他WTO成员,其规定的义务是:各成员方针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调查中适用“替代国”的操作方法“无论如何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是WTO条约与规则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第15条”规定的义务就成为WTO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基本义务。由此得见,从2001年12月11日到入世满15周年,WTO成员可依据其国内法适用“替代国”方法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2016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满15周年后,WTO成员针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调查中适用“替代国”方法操作和国内立法必须终止。
为什么“条约必须遵守”?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凡有效的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其善意履行。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基于此引申出来了“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根据该原则,对于在主权平等、充分表达自己意愿基础上的各项有效条约,各当事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善意地解释条约,忠实地履行条约义务。任何当事方都不得以任何借由违反条约的规定,不得从事违反条约目的和宗旨的任何活动,除情势发生变迁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废弃条约规定的义务。
回到“第15条”义务的履行情况。中国完全履行了条约规定的自身义务。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从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第一天到现在,中国并未对不少WTO成员在反倾销调查中适用第15条表达过异议,尽管这些WTO成员因为援引“替代国”方法导致中国产品被课以高额反倾销税。在WTO历次针对中国贸易政策的审议中,所有WTO成员对中国履行第15条的义务并未提出过任何异议,足以表明中国严格履行了“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义务。
当“第15条”规定的15年适用期限届满之时,已经严格履行国际义务的中国自然有权要求WTO的全体成员同样依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来履行自身义务:2016年12月11日起终止在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继续使用“替代国”方法。这是WTO全体成员的条约义务,必须在条约规定的时间节点之后终止针对中国产品和企业再适用这种不公平的歧视性做法。
如何落实“条约必须遵守”?
作为一直恪守WTO原则和履行WTO义务的中国,在“第15条”适用周期届满后,可以充分运用WTO现有的规则和机制来确保其他成员具体落实在“第15条”上的“条约必须遵守”的义务:
第一,WTO成员在其国内法框架下修改立法,在所有涉及中国产品反倾销的新调查案件和复审案件中,其国内的调查机关不得再适用“替代国”做法来计算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以落实“第15条”的规定,否则直接违反其作为WTO成员所承担的条约义务。
第二,如果有WTO成员在2016年12月11日之后拒不修改其国内立法或仍在反倾销调查中针对中国产品坚持使用“替代国”方法,则属于严重违反WTO义务的具体表现。据此,中国有权在WTO框架内将其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要求该成员依据“第15条”的规定,将其国内法中与WTO规则不相一致的规定和做法予以废弃。
第三,近期美国表示正在起草新的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技术方法。欧盟则提出用所谓的“市场扭曲”标准取代现行的“市场经济国家”标准,以继续适用“替代国”方法针对中国产品。如是,中国可依据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在WTO争端解决机制起诉欧美的新“国内法”,要求WTO裁定美欧的国内立法违反WTO规则并立即予以撤销。这实际上也是“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具体体现。
(作者系北京理格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