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缘何频遭“双反”调查(上)
作者:发布时间:2016-08-17 09:12:00来源:中国商务新闻网浏览次数:920
专家圆桌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国际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傅东辉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倩兰格钢铁研究中心主任王国清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副研究员苏庆义
(排名不分先后)
今年以来,中国遭遇的贸易救济调查案件数量及案值上升幅度令人瞠目。除了全球经济复苏乏力、外需疲弱导致各经济体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之外,背后还有何隐情?美国、印度等在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上均位居对华贸易救济发起国前列,原因是什么?在愈演愈烈的贸易摩擦面前,中国应采取哪些应对之策?本报特邀业内权威专家,为中国冲破贸易摩擦藩篱建言献策。
“替代国”做法终止前的“暗黑时刻”
国际商报:今年上半年,我国出口产品共遭遇17个国家(地区)发起的65起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同比上升66.67%;涉案金额达85.44亿美元,同比上升156%。其中,反倾销案件46起,反补贴案件13起,保障措施案件6起。案件数量及涉案金额为何会出现如此大幅度的上升?
苏庆义:我国本就是全球遭受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已连续21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连续10年成为全球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因此,上半年我国遭遇较多贸易救济调查本不足为奇,但是贸易救济调查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出现同比上升的幅度之大令人惊讶,尤其是在反倾销调查领域。
在我看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d)项规定,(a)项(ii)目(即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无论如何将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之日15年后(即今年12月11日)终止,这是导致今年上半年我国遭遇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及金额大幅飙升的最主要原因。上述条款到期后,WTO成员将不能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采用“替代国”的方法,对我国反倾销诉讼的成功率和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将大大降低。在此背景下,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WTO成员将失去对我国出口采取贸易保护政策的“尚方宝剑”。这些WTO成员为充分利用上述条款,在今年尽可能多地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实际上,一年前,我已在相关报告中提醒政府注意这种情况的出现。
傅东辉:今年上半年对华贸易救济调查案件数量和案值大幅上升,我有些意外,这可能与12月11日对华反倾销将终止适用“替代国”做法有关。有些国家可能考虑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对华反倾销“替代国”条款15年到期日落之前,多发起一些反倾销调查。上述做法导致对华反倾销案件数量与案值均大幅增加。通常情况下,反倾销案调查在立案后6~9个月就能作出初裁,因此,今年年初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可以在12月11日前完成初裁。采用替代国价格容易算出较高的倾销幅度,达到更有效保护进口国国内产业的目的。
与此同时,今年上半年,我国遭遇的反补贴调查案件数量和案值也大幅上升,这可能与一些国家或产业习惯在发起反倾销调查时一并发起反补贴调查有关。如此一来,对华反倾销案件数量激增,进而也带动了对华反补贴案件数量大增。
另外,今年上半年对华保障措施调查数量未出现较大波动,这是因为发起保障措施必须针对涉案产品所有出口国,不得歧视,并且损害标准高于反倾销调查,因此,保障措施调查案发情况相对平稳。
沈倩:今年中国遭遇的贸易摩擦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涉及钢铁、轮胎等多个行业,钢材与化工产品更成为遭受“双反”调查最多的品种。多因素叠加导致上述现象:第一,从历史上看,日本、韩国等成为贸易大国的初期,遭遇的“双反”调查也不在少数。即便到现在,这些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也很多。因此,中国在向贸易大国迈进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经历较多的贸易摩擦。第二,贸易摩擦高发是中国成为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和第二大经济体后伴生的一种副产品。任何一个国家在货物贸易规模高速膨胀的过程中必然会影响全球贸易格局,进而压缩别国在国际市场中所占的出口份额,也就是影响了国际分工中该国利益最大化。今年以来,国际贸易环境更加复杂严峻,外贸下行压力加大,贸易救济措施已成为当前各经济体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第三,由于中国产品出口市场布局尚不均衡,出口产品附加值不高,与部分进口国所生产的商品同质化现象严重。第四,WTO虽一再强调非歧视规则,但市场经济地位、纺织品特保及WTO技术、知识产权相关壁垒协议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带有歧视性“色彩”,因此,我国遭遇的“双反”案件数量增加也在意料之中。
王国清:今年上半年我国遭遇的贸易摩擦增多并不是因为我国出口强劲(上半年我国出口总值为9854.79亿美元,同比下降7.7%),更多是因为全球经济复苏乏力,需求放量有限,各经济体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美国印度为何频频发难?
国际商报:从国别看,在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的国家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其中,立案数量最多的国家是最大的发达国家和一个比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即美国和印度,涉案金额最大的国家也是美国和印度。“这说明贸易保护主义真的是全方位抬头了。”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曾如是评价。上述现象应如何看待?
傅东辉: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的表述有一定道理。在对华反倾销中,美国和印度不仅在案件数量上位居对华贸易救济发起国前列,更重要的是美国和印度在对华贸易救济中都是典型的规则滥用者。从这个意义上讲,不难理解为何对华出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立案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国家都是美国和印度。但是,对于贸易保护主义的判断,除非一日之间立案无数,比如此前墨西哥同时对中国发起上千起反倾销调查,这肯定构成滥用规则,否则不能仅仅依据案发数量来判断是否为贸易保护主义,贸易救济是WTO所允许的贸易保护规则。
苏庆义: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但我认为,上半年针对我国的贸易救济调查增多,并不能说明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只有在全球范围内贸易保护措施明显增多,才能说明贸易保护全方位抬头。美国和印度不仅是世界最大的发达国家和较大的发展中国家,而且还有一个共同点——两国都未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事实上,今年上半年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WTO成员,比如美国、印度、欧盟等。美国和印度对我国贸易救济调查大幅增加的原因主要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相关条款,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将在今年12月11日终止,这些国家惧怕届时无法再使用上述条款。
沈倩:美国和印度对华发起的贸易救济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位居对华贸易救济发起国前列,对此,我并不感到意外。首先,从历史数据来看,美、欧、印度、巴西历年来对我国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案件数量和金额都居高不下,今年的情况并非个例。其次,尽管今年上半年中国对美国出口下降9.9%,且美国上半年已超过中国,暂时成为全球第一大货物贸易国,但是美国总统选情如火如荼,政府为了赢得选民支持,特别是获得行业支持,仍会加大对我国输美产品贸易摩擦立案调查力度。最后,印度已成为我国十个主要出口市场中唯一实现正增长的国家。从这个角度看,印度增加立案调查数量也是该国的可行选择。“贸易保护主义全方位抬头”的表述,既表明当前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态势,也是对我国面临复杂严峻的外贸形势,特别是国际形势的深刻认识。
王国清:美国和印度对我国实行贸易制裁的根本原因就是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美国作为发达国家,对华经常使用“替代国”做法,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削弱我国相关产业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力。印度长期奉行贸易保护的原则以及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频频用反倾销保护本国企业,帮助本国相关产业得到发展。同时,印度与我国在诸如钢铁、纺织等某些产业结构方面趋同,也会引发较多的贸易摩擦。
如何冲破贸易摩擦“藩篱”?
国际商报:商务部部长高虎城曾表示:“中国作为货物贸易第一大国,频频遭受贸易摩擦,可以说是一种新常态。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也要有一颗平常心。”除了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平常心,中国在愈演愈烈的贸易摩擦面前还应做足哪些“功课”?
沈倩: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都进入新常态,面临的困难和调整前所未有。其中,愈演愈烈的贸易摩擦成为国际贸易的突出特点。正如商务部部长高虎城所言,应对频繁的贸易摩擦成为了新常态,这就要求我们调整心态,勇于面对,主动应对。
一要苦练内功,提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努力转变出口增长方式,尽可能提升我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开辟更加广泛、更为多元的国际市场。
二要强化维权意识,建立并完善政府、企业和中介组织三者分工合作的贸易摩擦应对机制。要通过多双边合作,旗帜鲜明地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积极推动WTO有关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同时,充分发挥我国律师团队的作用,切实维护本国企业的权益。
三要加大专业培训力度。从长期来看,要大量培养应对贸易摩擦的专业人才。随着形势变化,贸易摩擦案件也会出现新变化,形式更加多样化,涉及的产品和范围不断扩大,摩擦对象增多,层次不断提高,并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蔓延。因此,养成尊重、遵守、适用多边规则与机制的习惯,让更多专业律师团队和企业内部法律人才队伍都学会善于在WTO法律框架下解决贸易争端。
苏庆义:第一,在全球治理平台联合其他国家作出坚决反对贸易保护的承诺,并提升WTO对各国贸易保护措施监测的影响力,起到威慑贸易保护的作用。第二,提升我国企业参与反倾销诉讼的能力,尽可能降低对方反倾销成功的概率和征收反倾销税的幅度。第三,对于明显增加对我国贸易救济调查的国家进行适当的“反击”。第四,从长远来看,还是需要推动经济和贸易结构转型升级,从价格和数量竞争转向质量、技术和营销等差异化竞争。
傅东辉:中国是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频繁遭遇贸易摩擦是可以理解的。诚如商务部部长高虎城所言,中国应持有一颗平常心来应对贸易摩擦。除此之外,中国还应加强对规则的熟练运用,把每一个案件都打赢了,就等于抵制了贸易保护主义,就能够引领贸易救济规则适用上向公正公平方向发展,也就能够掌握贸易救济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王国清:在贸易摩擦来临时,国内相关企业要与组织部门积极应诉,维护自己的权益。在防备贸易摩擦时,应从以下两方面着力:一是规范我国企业运营有序发展,规范相关商品出口秩序,加强行业自律,避免出口的无序竞争。二是相关企业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账务管理,在受到贸易制裁时能够及时提供有效的财务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