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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出口管理规定

作者:发布时间:2019-07-31 16:20:13来源:进出口食品监管浏览次数:7591

 规范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利于提高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水平,保护动物和人体健康,同时有助于出口企业严格遵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协议、合同等相关要求,保障饲料的顺利出口。食品伙伴网整理了国内对饲料出口的相关规定,并以向欧盟和美国出口饲料为例简要介绍其管理要求,以供参考。

 

一、中国对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管理

  关于实施《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动〔2009〕372号)中要求,出口饲料的监管,要通过风险分析,逐步建立以企业自检自控为基础、官方监控为主和出口重点抽查为辅的检验检疫管理模式。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8号)规定了饲料、饲料添加剂出口的检验检疫要求,以下内容均是对该办法的总结。

 

  注册登记

  海关总署对出口饲料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出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注册登记,准予注册登记的,颁发《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属于同一企业、位于不同地点、具有独立生产线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分别申请注册登记。每一注册登记出口生产企业使用一个注册登记编号。经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编号专厂专用。

  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

  进口国家或者地区要求提供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名单的,由直属海关审查合格后,上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组织进行抽查评估后,统一向进口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

 

  检验检疫

  海关根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疫要求对出口饲料实施检验检疫。

  饲料出口前,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当凭贸易合同、出厂合格证明等单证向产地海关报检。受理报检后,海关按照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检疫。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8号对企业报关报检资质进行了优化整合:一是将检验检疫自理报检企业备案与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合并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企业备案后同时取得报关和报检资质。二是将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备案与海关报关企业(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注册登记或者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合并为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企业注册登记或者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后,同时取得报关和报检资质。三是将检验检疫报检人员备案与海关报关人员备案,合并为报关人员备案。报关人员备案后同时取得报关和报检资质。公告自2018年4月20日起实施。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检验检疫证书等相关证书;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经有效方法处理并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可以按照规定出具相关单证,予以放行;无有效方法处理或者虽经处理重新检验检疫仍不合格的,不予放行,并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监督管理

  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口饲料生产、加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有效运行自检自控体系;

  (二)按照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生产出口产品;

  (三)遵守我国有关药物和添加剂管理规定,不得存放、使用我国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和添加物;

  (四)出口饲料的包装、装载容器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标签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要求。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登记号、产品用途;

  (五)建立企业档案,记录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名称、数(重)量及其供应商、原料验收、半产品及成品自检自控、入库、出库、出口、有害生物控制、产品召回等情况,记录档案至少保存2年;

  (六)如实填写《出口饲料监管手册》,记录海关监管、抽样、检查、年审情况以及国外官方机构考察等内容。

  海关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海关对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年审,年审合格的在《注册登记证》(副本)上加注年审合格记录。

  海关对饲料出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出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向所在地海关备案。出口与生产为同一企业的,不必办理备案。

  出口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并接受海关的核查。海关应当建立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以及出口企业诚信档案,建立良好记录企业名单和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二、欧盟和美国对进口饲料的监管要求

 

  1、欧盟

  基本法规要求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EC)882/2004号条例《为确保符合饲料和食品法及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规定而实施的官方控制》对从第三国引进的饲料进行官方控制应当在遵守饲料和食品法((EC) No 178/2002)的前提下进行,通过文件检查、随机检查、适当的物理检查包括:相关风险、第三国要求、经营者的控制措施、第三国主管当局提供的保证。对于存在问题的饲料,将会采取销毁、召回或撤回、重新派遣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三国在出口到欧盟之前立即对饲料和食品进行具体的出口前检查,以核实出口产品是否满足欧盟要求。有意向欧盟出口货物的第三国需要提供有关卫生控制系统管理的准确和最新信息才能出口,同时具体的进口条件还包括建立进口国名单、随货证书、第三国的担保等要求。条例中还特别对支持发展中国家进行了规定。

  (EC)No 669/2009和(EU)2017/2298都是对执行进口官方控制(EC)882/2004而进行的修订,通过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通报发生的相关事件,经过卫生和食品安全局的审计数据,修订相关的饲料和非动物源食品清单,提高官方控制水平。

 

  卫生和植物检疫要求

  进口到欧盟的货物必须符合欧盟的卫生和植物检疫要求,以保护人类和动物的健康。官方控制规定主要根据(EC)882/2004和(EC)No 854/2004《用于人类消费的动物源产品官方控制组织的具体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

 

  海关监管要求

  欧盟海关编码涵盖了与非欧盟国家贸易中的海关事务的一系列规则。这些规则能够确保所有欧盟国家的海关惯例是统一和透明的。欧盟海关通过EORI号码(经济运营商注册和识别号码)、入境摘要声明(ENS)、报关单(SAD)、海关程序以及关税等方式对进口货物进行监管。

 

  2、美国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FDCA)第801条规定了FDA管制产品的进出口要求。受管制产品的装运在进入美国时,须经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检查。发现违反FDA管理的法律法规的产品将被扣留。无法符合规定的产品最终将被拒绝。拒绝的产品必须在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的监督下出口或销毁。在入境时未经检查的产品仍受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在美国商业渠道管理的所有法律和要求的约束。

  进口到美国的动物食品必须完全由被认定可用于此类产品的成分组成。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法)第402和403条要求食品和饲料安全卫生,不含有毒、有害或未经批准的物质,并如实标识。

  虽然动物饲料或宠物食品没有上市前的准入,但其成分必须是经批准的食品添加剂(21 CFR 573),一般认为是安全的(GRAS)(21 CFR 582),或在美国饲料管理协会(AAFCO)的官方出版物(OP)中发布了成分的定义,这是动物饲料中可接受的最全面的成分列表。在美国,许多草药还没有被批准用于动物食品,不能认为被批准用于人类食品的公认安全的物质也可以用于动物食品。

  进口食品/饲料须符合2002年“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恐怖主义防范法”(“生物恐怖主义法”)的要求。该法案要求向FDA注册食品/饲料生产设施,并且每批进口食品在抵达美国前应“预先通知”。一般来说,从动物和植物中提取的进口材料需要美国农业部的许可。从有家畜疾病的国家出口动物产品包括乳制品和肉类产品(例如,肉粉和骨粉)到美国,需要获得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