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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该如何申请?

作者:发布时间:2019-06-20 09:52:36来源:国际商报浏览次数:9091

 中国对美加征特别关税的商品排除工作已于6月3日正式启动。对美加征特别关税的商品排除应该由谁申请?哪些是可接受的商品排除理由?商品排除后又会有哪些影响?针对这些问题,金杜律师事务所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合伙人王峰和团队资深律师郝竞宇日前撰文进行了重点阐释。

其实在贸易救济领域,商品排除的概念和程序早已有之。原对外经贸部于2002年发布的《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外经贸部令[2002年]第37号)和《关于保障措施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外经贸部令[2002年]第38号)中,对产品排除作出了相关规定。“从实践上看,几乎每起贸易救济案件都会有利害关系人对涉案产品范围作出评议,要求排除。”王峰表示。

申请主体有哪些?

根据《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和《关于保障措施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的规定,贸易救济调查中的产品排除既可以依利害关系方的申请开展,也可以由调查机关依职权开展。而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2号),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应当根据中国利益相关方的申请开展,即国家不会通过排除程序主动删减征税产品。

那么,对美加征特别关税商品排除的申请方可以是哪些利益相关方?

“对美特别关税商品排除程序的申请主体范围要小于贸易救济程序,最显著的区别是国外生产商和出口商不在其列。”王峰介绍道,《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申请主体为申请排除商品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从事相关商品进口、生产或使用的在华企业或其行业协(商)会。对美加征特别关税是一项纯粹的反制措施,针对的是美国政府对中方的单边贸易措施,因此国外生产商、出口商无法直接申请商品排除。但《试行办法》中使用了“从事相关商品进口、生产和使用的在华企业”的表述,国外生产商和出口商可通过其在中国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关联公司提出相关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试行办法》第四点指出,同一个税则税目商品,企业已经向商协会提交信息,且已有商协会汇总填报的,企业不能重复填报。鉴此,排除申请企业可自行提出,也可以参与商协会的申请程序,但是如果参加了商协会的程序,就不能再单独申请了。同时,根据《申报系统操作指南》的说明,在申报所属税号时,可以选择排除本税号下全部商品,或选择排除本税号下部分商品。

申请事项需要注意什么?

在贸易实务中,有很多企业委托代理公司进口,企业自身不参与进口申报,企业信息也不体现在报关单上,但却承担着实际税赋。另外,按照最新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进口报关单上有“境内收货人”“消费使用单位”“境外发货人”和“申报单位”,在这些情况下,应该由谁进行排除申报?

对此,王峰提示,《申报系统操作指南》第四点明确要求申请人填报2017年、2018年以及2019年第一季度的进口情况,并上传5份报关单,纯粹的下游使用者可能会有单据提交的困难。他建议由直接缴纳税款的一方(委托代理进口的公司)或商协会提出申请。同时,《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是纳税义务人,因此,报关单上的4个单位中,由“境内收货人”申请比较稳妥。

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商品排除需要说明三方面的理由:寻求商品替代来源面临的困难,加征关税对申请主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害,加征关税对相关行业造成重大负面结构性影响(包括对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就业、环保等的影响)或带来严重社会后果。“利益相关方应当在申请中同时就这三条理由提出主张并提供证据。”王峰表示,其中最基础且最核心的是第一条,即不可替代性。申请人可以从进口商品独有的功能、性能、规格、质量等纯粹反映商品特征的角度出发举证和主张。对于可以替代的商品,则可以尝试从相同、类似商品的供给和需求的角度出发举证和主张。如果国内供给远远不能满足需求,第三国也没有足够的供给,美国进口自然不能被替代。这需要申请人至少要掌握全球范围内的产业布局、产能、产量情况以及中国的表观消费量。

商品排除后的未来一年内,进口相关商品将不再被征收特别关税。同时,海关会退还已经加征的特别关税,但退税的程序相对复杂。王峰表示,通常来看,海关按照谁缴纳税款,谁获得退税的原则办理比较可靠。如果税赋的实际承担者和直接缴纳者不是同一个主体,则需要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