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走出去需跨过哪些急流险滩?
作者:发布时间:2019-05-21 10:06:56来源:国际商报浏览次数:6472
当前,对外投资已成为中国企业深度参与国际分工协作、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方式。然而,机遇与风险往往相伴相生。近年来,美欧等发达经济体加大了对外资的审查力度,“一带一路”涉税风险有所凸显,给中企对外投资增添了诸多变数。日前,京津冀三地贸促会、国际商会,北京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协会在京共同举办了“一带一路”国家税务和法律风险防范培训会,与会专家多维度建言献策,助力中企走稳海外投资路。
去年以来,逆全球化浪潮汹涌,贸易保护主义、投资保护主义抬头。在多位业内专家看来,对于有意或正在开展全球化经营、打开国际版图的中国企业而言,不甚友好的国际环境增加了企业对外投资的风险。中企在设计对外投资项目之时需要理性、专业地进行规划,可通过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合作等方式有效化解风险。
风险多发值得警惕
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和律商联讯此前联合发布了《2017~2018中国企业“走出去”调研报告》,收到的200份问卷反馈显示,中国企业“走出去”可能遭遇东道国或东道国政府相关风险、东道国政府审查风险、市场风险、用工风险、税务风险、知识产权争议、合同风险等多重风险。
报告指出,超过半数的企业认为“走出去”是得大于失或者是成功的,失利的原因主要是对东道国政策、投资环境和市场信息了解不够和国外风险难以控制。此外,国际性人才匮乏、经营管理薄弱、投资决策和判断失误等也是失利的重要原因。
在中企赴海外进行投资面临的众多“急流险滩”中,东道国政府审查风险近年来上升明显。“从2017年开始,能够显著地看到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呈收紧之势。”在瑛明律师事务所总监毕兴看来,相较于反垄断审查而言,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是一个更为灵活的机制,有很大的模糊性和自由裁量权,通常也具备无限制的特点。“被一国判断为重要产业的并购行为以及各个类型的投资,几乎都适用于外资国家安全审查。”
去年8月,《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经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正式生效,扩大了美国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审批权限,对于特定类型的投资,只要不是“非被动性投资”就要接受其审查。
无独有偶,今年2月,欧盟高票通过了外国投资审查议案。议案声称将建立欧洲范围内的外国直接投资筛选框架,加强对通信和人工智能等战略领域外国企业收购的审查,以保护欧盟的能源、交通、通信、数据、太空和金融等部门,以及半导体、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等技术。
不仅是美国、欧盟,当前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也相继对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采取了立法措施,同时南非、韩国和巴西等国加大了对外资的审查力度。
“日益抬头的经济民族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广泛担忧。”毕兴如是说。
多维应对降低风险
风险与机遇往往相伴相生。中企在开展跨国经营时,实际上也有多种途径可以有效降低或化解投资风险。
律商联讯中国区内容总监徐方表示,从面对风险和困难的企业所采取的措施来看,对投资作尽职调查是企业普遍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超过80%的企业采取这一措施,还有近五成的企业采取了购买保险的方式来进行风险防范,超过四成的企业从合同源头把关,设立了标准的合同流程以及专职的合同审查人员,利用合同条款来防范风险。在建立财务和金融风险防控机制上,超过40%的企业通过建立金融风险预判机制来防范贿赂风险,也采取了建立财务预警机制、加快资金回收等风险防范措施。
在毕兴看来,购买保险能够有效为中企对外投资保驾护航。“东道国的法律保护未必都是尽如人意的,需要通过保险加以弥补,投资一旦遭受保险范围内的政治风险损失,一般都能及时获得比较充分的补偿。中国投资者可利用的从事跨国投资保险业务的机构主要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世界银行集团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毕兴进一步分析称,跨境投资者采取一些公正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化解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同样很关键。“目前最有效的国际投资政治风险纠纷解决机制是投资者-东道国仲裁制度。这个机制在国际条约和投资合同中的事先采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东道国当局起到警示作用,从而达到防范政治风险的作用。”
此外,中国也于去年1月审议通过了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目前,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和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已开始受理案件,并力求在今年通过落实法庭“实体化”运行,进一步加强国际法治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