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AEO和美国C-TPAT制度
作者: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广州、济南海关发布时间:2024-02-28 15:41:58来源:中国国门时报浏览次数:2052
欧盟AEO制度介绍
欧洲委员会设有海关委员,同时设有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主管海关事务。欧盟于2008年正式实施AEO制度,规定任何关境内的企业,若属于国际供应链或是涉及任何海关相关业务的企业,都可以申请AEO资质。同时,成员国可以自行授予境内符合要求的企业AEO资格,任何获得AEO资格认证的企业,其资质在其他欧盟成员国的海关当局也将得到认可。
一、等级划分与认证标准
欧盟的AEO制度将企业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享受便利通关手续的企业(AEOC: AEO-Compliance)、享受安全监管措施的企业(AEOS:AEO-Security)及二者结合(AEOF)。
欧盟AEO制度标准基本沿用了世界海关组织(WCO)《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的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遵守海关法规及税收要求(包括无严重经济行为犯罪记录)、良好的记录商业和运输信息的系统(适用时包括关务控制信息)、良好的财务偿付能力、专业能力或资格证明、符合欧盟海关法规定的安全标准。
二、认证流程
在AEO制度执行层面,欧盟各国在遵守欧盟海关法实施细则的同时,会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认证程序。但综合来看,欧盟的认证程序大体有三个步骤:
一是在线申请。自2019年10月1日起,欧盟法律规定的过渡期结束,申请者必须经过欧盟交易者门户网站在线提交AEO申请表和自我评估调查表。
二是初审。海关AEO协调员负责初审工作。欧盟海关要求成员国海关在接受申请之后,需征求其他2个成员国海关意见。
三是验证确认。成员国海关根据企业的相关信息开展综合评估和实地验证,发布验证报告,决定是否授予AEO资格。
三、便利措施
欧盟基于企业不同的AEO资质类型相应提供不同的通关便利措施。
AEOC企业可享受的便利包括:简化的海关流程、更少的实地与文件核查、优先查验权、可申请特殊地点进行海关查验。
AEOS企业可享受的便利包括:安全方面更少的实地与文件核查、安全相关实地查验前获得事先通知、可申请特殊地点进行海关查验、享受与第三方国家的互认便利措施。
美国C-TPAT制度介绍
“9·11”事件后,美国为了保障贸易安全,填补供应链上的安全漏洞,其国土安全部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制定了“海关一商界反恐伙伴计划”(C-TPAT)制度,于2002年4月正式实行。CBP通过C-TPAT与国际贸易相关方合作建立国际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
一、适用范围
CBP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制定了不同的最低安全标准,分别为:美国登记进口商;美国/加拿大公路承运人;美国/墨西哥公路承运人;铁路承运人;空运承运人;美国海事港务当局/码头经营者;空运货物承揽人、海运运输代理人与无船公共承运人;墨西哥和加拿大制造商;邀请的特定外国制造商;经许可的美国报关代理人;第三方物流供应商;墨西哥长途公路承运人。
二、认证流程
提交申请:企业在线提交申请并完成企业安全评估报告;
线上初审:CBP安全专家线上对企业提交信息进行审核;
实地验证:CBP将指派一名专员从两方面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一方面是对企业与安全有关的政策、文件、指导方案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则是对企业的安全设施以及程序运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
三、便利措施
企业加入C-TPAT可享受以下便利:查验次数更少,C-TPAT进口商查验率是正常水平的1/6到1/4;允许进入“自由与安全贸易”计划通道;分层查验便利,帮助C-TPAT成员节约成本的救济手段;前线特权,给予接受查验的C-TPAT成员的特权;业务重续,即一旦国际贸易的运转发生崩溃,能够及时采取行动进行协调;市场竞争力,作为国际供应链中的一员,获得C-TPAT成员资格,有助于企业快速提升竞争力、助力品牌资产全球化;互相承认,得到与美国海关签署互相承认协议的国家的承认。